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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2011年渤海溢油事件發生後,很多養殖戶接受了行政調解賠償,但有21戶堅持以訴訟的途徑解決問題。昨天,天津海事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海上污染損害責任糾紛案,21名原告要求被告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和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連帶賠償損失1.415億餘元和鑑定費703萬餘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二被告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昨天9:30,審判長宣佈開庭進行法庭調查,然後由原告方宣讀起訴書。原告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是,21名原告在河北省樂亭縣海域從事海蔘養殖,共擁有海洋養殖池2900餘畝,工廠化養殖區域5727米。2011年6月,二被告所屬的蓬萊19-3油田B平臺和C平臺發生溢油事故,造成渤海灣發生大面積的環境污染。由於二被告沒有及時向社會公佈溢油事故,致使原告誤將混有油污的海水納入海蔘養殖池,造成大量海蔘死亡,損失共計人民幣1.415億餘元。爲此,21名原告要求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該損失和鑑定費703萬餘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原告方的起訴內容非常多,宣讀耗時約30分鐘。
原告宣讀完畢,康菲公司的代理人進行了答辯。他的答辯意見是,21名原告未依法取得養殖證,其訴訟主體不適格。海水養殖需要行政許可,獲得養殖證是從事合法養殖的證明,而本案21名原告並沒有向法庭提供養殖證,因此21名原告不能成爲本案適格的原告。21名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對其養殖區域造成污染。而根據《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聯合調查組關於事故的調查處理報告》,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的污染範圍並不包括原告的養殖區域。21名原告主張損失的依據是河北某公司的技術諮詢報告,而該報告不能作爲認定21名原告養殖損失的證據,21名原告訴請的標準遠遠超過了行政調解中確定的補償標準(540元/畝)。康菲公司作爲蓬萊19-3油田的作業者,已經接受了行政調解,賠償了漁業損失,並採取了有效的治理措施。
中海油的代理人表示,21名原告對其訴稱的養殖區沒有合法的養殖證,無權提起索賠。中海油不是原告訴稱的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的污染者、責任者,21名原告無權向中海油提起索賠。21名原告主張的養殖損失與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其主張的養殖損失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
原、被告陳述意見之後,審判長宣佈,經庭前組織證據交換以及21名原告的訴請和二被告的答辯,將本案的爭議歸納爲五個焦點。一、21名原告是否具有合法的養殖權利和索賠權利。二、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是否對21名原告的養殖區域造成污染。三、21名原告主張的損失與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四、21名原告遭受損失的程度和具體數額。五、中海油公司是否就本次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隨後,原告和被告圍繞爭議焦點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原告方的證據共有80項,其中既包括公共證據,也有每位原告具體養殖和損失情況的證據。原告方的證據中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欲證明其與養殖許可證具有同等效力。國家海洋局北海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報告以及照片等,欲證明其養殖區域的確是遭蓬萊19-3油田溢油污染。原告方稱,他們是自己取樣去該中心鑑定的。原告的證據還包括河北某公司出具的技術諮詢報告,並稱該公司已在法院註冊,其報告合法有效。
庭審至11時30分,法官宣佈休庭。下午1時法庭繼續審理該案,原告方的證人出庭作證。
本案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結果,還要看法院的具體審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