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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公司經理在網上公開徵集銷售人員高價騙取信鴿公棚比賽服務費的線索,結果被5名銷售人員起訴至法院。日前,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爲,公司經理的行爲構成對銷售人員名譽權的侵害,故判令其在網上刊登道歉聲明,並賠償每位原告精神損失費1000元。
某科技發展公司的主要業務是加工銷售信鴿所用的電子足環產品。唐某等5人原系該公司的銷售人員,而石某系公司經理,長期負責公司的銷售業務。石某不在公司期間,公司銷售業務由唐某負責。唐某等人在石某不在公司期間,將足環的外包業務承包給了唐某的姐姐。2013年12月,石某在鴿星網站刊登了開除唐某等5人的聲明後於2014年2月至3月3次在鴿星網站上刊登聲明:“科技發展公司銷售人員唐某等5人,因個人原因離職。從法院的案卷得知,該5人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公司財產,坑害公司利益,把公司外包生意以高於其他加工商一倍半的價格,自行加工,騙取非法收入。現本公司懷疑5人把公司的訂單轉賣給其他設備商,高價騙取公棚的比賽服務費用,本公司將重獎提供線索者,特此聲明。”
唐某等人認爲石某刊登的內容系無中生有,憑空捏造,給他們的名譽造成損害,並將石某起訴至法院。庭審中,唐某等人的代理人表示,石某的行爲使他們的人格降低,名譽失信,給他們的精神造成極大痛苦,嚴重影響了他們的工作、就業和生活。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石某立即刪除侵犯他們名譽權的網頁,在網上刊登爲期一年的賠禮道歉聲明,賠償每位原告精神損失費一萬元。而石某反駁,正常情況下,公司外包業務加工商加工電子足環的費用是0.1元一個,而唐某等人與唐某的姐姐以0.25元一個索要貨款。石某表示,他在鴿星網站刊登的相關內容已在本案立案之前刪除,且鴿星網所刊登的內容有充分事實依據,不存在侵犯名譽權的動機和行爲。對於5原告的訴請,他認爲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爲,5原告也不存在損害後果,所以他不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石某最後說,5原告找不到工作,系其自身原因,與本案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爲,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名譽的核心是社會評價,因而只有在行爲人所實施的侮辱、誹謗等行爲影響到社會公衆對受侵權人的評價時,才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要件主要有:確有名譽權受到損害的事實;行爲人的行爲不具有合法性;行爲人與他人名譽權受到損害有因果關係;行爲人主觀有過錯。本案中,被告在鴿星網站上刊登的聲明中,使用了“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公司財產、坑害公司利益、騙取非法收入”等明顯帶有侵害原告人格的言辭,影響了對原告的聲譽、信用等方面應有的社會評價,且被告亦未就其聲明中原告所謂上述行爲提供證據證實。因此,被告在無事實依據時刊登上述言辭,主觀上存在過錯,且其行爲違反了《民法通則》的規定,結果已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原告要求被告刪除所刊登侵害名譽權內容之網頁,庭審中被告稱已將刊登網頁內容刪除,法院對此予以確認。就原告要求被告在網頁上刊登賠禮道歉之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本案中,由於被告的侵權行爲給原告造成的精神損失是客觀存在的,考慮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爲等具體情節,給原告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賠償5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各1000元。(文中人物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