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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本報日前報道的《齊白石全集》系列侵權案,日前由和平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湖南美術出版社被判按照每幅300元的標准給付原告涉案302件作品報酬及維權費用。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齊白石的涉案作品著作權中相關的財產權利應截止於2007年12月31日。故齊白石涉案作品上述相關權利仍在法定保護期內,由包括四原告在內的繼承人享有。
至於被告湖南美術出版社於1996年10月的涉案出版發行行為的合法性問題,首先,齊白石家族人數眾多,被告湖南美術出版社欲取得涉案著作權繼承人的一一授權,於現實中難以實現;其次,齊白石涉案作品繼承人自該全集出版時即已知曉,其一直未對出版行為提出異議。因此,繼承人的上述行為應認定為默示授權的意思表示。該出版發行行為不能認定是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第32條規定,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故被告湖南美術出版社於2001年至2004年期間,即涉案作品著作權法定保護期內,其就委托印刷公司對涉案的《齊白石全集》進行印制的行為,應向四原告支付相應的報酬。參考相關規定,認定被告湖南美術出版社支付四原告再次印制的相應報酬及維權損失為每幅300元。考慮到四原告並非齊白石現存全部的合法繼承人,本案原告應當將獲得的賠償由訴訟代表人代為保管,再行分配。據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