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月4日,記者從達州市相關部門獲悉,2014年12月31日下午,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四川省雅安市原市委書記徐孟加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宣判,對被告人徐孟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對扣押在案的受賄贓款,依法予以追繳。
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2009年5月至2013年11月期間,被告人徐孟加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伙同其胞兄徐某某(另案處理)先後收受海南、四川等多家企業、公司給予的提成款、公司乾股、車輛等財物價值人民幣548萬元(其中未遂150萬元)。期間,徐孟加在該市名山縣(現名山區)陳家壩國有土地出讓等多個開發項目中,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
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孟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請托人的相關公司謀取利益,伙同其胞兄徐某某收受請托人給予的提成款、公司乾股、車輛等財物價值人民幣548萬元(其中未遂150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徐孟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為謀取私利而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公訴機關指控徐孟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於徐孟加犯罪後有自首情節,其受賄的贓款已扣押在案,且司法機關已挽回經濟損失人民幣1300萬元,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