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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收購變色龍後,用於繁殖飼養,後販賣牟利。日前,本市西青區法院經審理,認定該男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據此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並處罰金2萬元。
本市西青區男青年楊某於2009年從一甘肅籍大學生(另案處理)處,收購5只變色龍用於繁殖飼養。2013年3月間,楊某又在北京市石景山區從王某(另案處理)處收購4只變色龍用於繁殖飼養。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間,楊某以營利為目的在本市西青區的住處,向王某等人出售其繁殖的變色龍幼龍共計200餘只,非法獲利共計2萬餘元。2014年3月6日,公安機關將楊某抓獲歸案,從其家中搜出變色龍成體52只、幼體30只。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科學委員會瀕科鑒字(2014)012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標本物種鑒定意見書證實,從被告人楊某處查獲的變色龍分別為盔甲避役和叉角避役,均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物種。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以營利為目的,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用於繁殖並出售。依照法律規定,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應予以處罰。鑒於被告人楊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可對其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