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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牧民撿到『狗頭金』事件追蹤
最近,新疆一牧民撿到『狗頭金』的新聞在網上持續發酵。看到新聞之後,很多人都在問,狗頭金是個什麼東西?狗頭金是一種含雜質的自然金塊,多來自於富含金質的流星隕落、遠古時期形成的富金礦礦石。因為形狀似狗頭,所以叫『狗頭金』。這種黃金產出相當稀少,價值通常遠超過同等重量的純金,甚至有『黃金有價、「狗頭」無價』的說法。
狗頭無價
有人出價300萬元
牧民不敢輕易出手
1月30日,新疆青河縣牧民別熱克·薩吾特意外撿到重7.85公斤左右的一塊狗頭黃金,這塊黃金酷似中國地圖。很多人紛紛慕名前來一睹這難得一見的狗頭金的風采。這位牧民半開玩笑地說:『我家每天都是門庭若市,有的人拿相機拍,有的人發微信朋友圈,有的人和這塊金合影。』
網傳當地政府花500萬從牧民手中收走『狗頭金』的事情,記者聯系了青河縣政府,當地宣傳部表示這一信息是虛假的。同時,宣傳部相關負責人還表示,政府已經就牧民發現狗頭金一事聯合多部門進行商議,組織國土、礦產、公安等多部門聯合調查組前往實地核實情況。在此之前,確實有人曾打算用300萬來買這塊狗頭金,但是牧民要價500萬,最終沒有達成協議。這一新聞爆出來以後,由於歸屬問題難以確定,如果屬於國家財產,私自賣掉將會承擔法律責任,因此,這位牧民也不敢輕易出手,目前只能留在手裡等待調查結果出來。
據當地史志辦工作人員稱,這是迄今為止在新疆發現的最大一塊狗頭金。而青河縣文物局就此事回應記者稱,所撿物和文物『不搭界』,基本上可以確定不屬於文物,只能說它是一種礦產品。該工作人員還表示,所撿物屬於比較重要和稀奇罕見的礦產品,比較貴重,但是不是金子需要礦產部門進一步確認。
目前,政府組織的國土、礦產、公安等多部門聯合調查已經結束,目前正在召開協調會來最終斷定『狗頭金』的歸屬問題,調查結果將全面回應網民關切。
據記者了解,撿到這塊『狗頭金』的牧民生活並不富裕,另外,考慮到『狗頭金』可能價值不菲,牧民的生命財產存在安全隱患,故此當地政府也加強了安保工作,確保牧民的人身安全。
另外,有媒體稱這位牧民『消失』了,其實只是因為『狗頭金』新聞被爆出來以後,人盡皆知,他接了無數個電話,有國內媒體電話采訪的,有研究礦產的專家來電話諮詢的,還有珠寶商家想出價1000萬收購。因此他不得不關掉手機,躲了起來,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消失』。
爭議焦點
文物?礦藏?都不是
網友認為應是無主物
『狗頭金』被發現之後,其歸屬就引發了爭論。因為按照目前我國法律,倘若其被認定為文物、礦藏、埋藏物中的任何一類,都須上交國家。
『狗頭金』作為文物的可能性基本排除。西寧某知名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程建偉介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公民撿到黃金的行為,顯然不屬於『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因此不受礦產資源法約束。查閱民法通則,其中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然而目前,尚無證據證明『狗頭金』有人事先埋藏或隱藏,上述條款似乎也難對應。
不少網友認為,在新疆發現的『狗頭金』應被視為民法規定的『無主物』,別熱克·薩吾特可以按照『先佔原則』,擁有『狗頭金』所有權。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顯冬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持上述觀點。
新聞延伸
新石器石斧100元
是獎勵還是諷刺?
近年來,我國普通公民撿到『寶物』的事時有發生,然而獎勵行為不規范,獎勵金額偏低的現象時有發生,極大地影響了公民上繳的積極性。
2014年,家住陝西省丹鳳縣的李某發現一把古劍,隨後將其交給文物部門。經鑒定,這把青銅劍距今約有3000年,然而最終除榮譽證書外,李某僅獲得了500元獎勵。
另據報道,在2011年,陝西省洛南縣一農民挖地時撿到一把新石器時代的石斧,將其交給當地博物館,得到的獎勵僅是100元。對此網友『紫薇郎』表示:『給區區100元錢,這不是鼓勵大家把文物賣給文物販子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明確規定,『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繳,使文物得到保護的』,應當『由國家給予適當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但並未明確規定標准。
記者隨後查閱了多個省市的相關規定,發現其中也大多沒有關於獎勵標准的具體規定。例如,青海省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中,只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為文物保護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獎勵標准只字未提。
程建偉告訴記者,相對於文物,目前我國關於主動上交礦藏、埋藏物等,更缺乏明確法律規定,導致所謂『獎勵』或『補償』往往流於形式。例如在2014年,四川敘永縣村民在釣魚時發現價值不菲的千年烏木,在大型機械的幫助下,耗費5天終將其打撈上岸,然而政府給村民的補貼只有6000元,遠不夠打撈成本。
【專家觀點】
法規細一些
非議少一些
有專家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狗頭金』事件之所以引起廣泛關注,背後其實是公法與私法之間的邊界問題,而『狗頭金』並不屬於公法明確規定的國家所有物,在法律適用上應本著鼓勵、保護公民的原則。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兵也認為,盡管法律禁止公民私自采礦,但並未禁止公民『撿石頭』,根據『法無明令禁止皆可為』原則,別熱克·薩吾特佔有『狗頭金』的行為應受到法律保護。
專家及網友普遍表示,目前首先應進一步完善立法,填補當下法律、法規存在的空白地帶,例如應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類似別熱克·薩吾特撿到『狗頭金』的情況做出特別規定,避免在法律適用方面引起爭議。
程建偉認為,針對目前礦藏、文物、埋藏物等往往具有較大昇值空間的情況,應當從國家層面出臺關於獎勵標准的指導性意見,由各省份本著鼓勵上報者積極性的原則制定獎勵細則,避免『想獎多少獎多少』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