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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昨日獲悉,天津市近日下發了《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關於調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的通知》,其中指出,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提取24.4%的資金,與個人按照購房款1%交納的資金,建立共25.4%的公房售後維修基金。其中:11%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維修資金;14.4%大修更新改造資金,高層住宅再按每建築平方米100元提取電梯、水泵更新改造基金。本規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實施。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剩餘75.6%的資金按如下比例分配:對於市內六區和其他區(縣)直管公產,5.6%建立應急解危資金;15%建立公房售前維修及售後保修資金;10%建立嚴重損壞房屋改造資金;43%建立房屋管理儲備資金;2%作爲售房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