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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名規劃編制標準》日前發佈,其中很多內容都強調對歷史文化的保護,如在命名中優先使用歷史地名、原有通名爲“衚衕”的應予以保留等,舊城內地名規劃編制中應充分保留歷史地名,挖掘地名的歷史文化內涵,根據分級保護原則,制定地名分級保護名錄,對列入其中的地名按“就近保護”原則,切實予以保護。
地名,不僅僅是一種客觀符號,因爲是在漫長的歷史沿革中沉澱下來的,充分汲取了當地的文化營養、精神營養,地名更是重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名片、精神生態符號。
可由於當下的社會發展太注重經濟效應、眼球效應,而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文化效應,不太重視。地名,還是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傷害。動輒改地名成爲一種常態化動作,比如蘇州西山鎮更名金庭鎮,安徽徽州改爲黃山,雲南思茅改爲普洱,河北政協委員嫌“石家莊”不夠響亮等。廣州老地名近20年消失近2000個等。地名更改後,其中蘊含的歷史遺蹟、人文韻味、精神圖騰以及民俗風情等,也就蕩然無存,就算是可以重新復原,而文化靈魂卻無法復原。盲目的崇洋媚外,更會對民族文化自信力和精神傳承,造成扭曲和斷層。
因此,對於地名的保護,僅僅靠媒體批評、專家呼籲,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積極擔當,是不夠的。在已經進入法治時代的當下,法規,纔是最重要最有權威性的保護傘,纔是最有威懾力的保護手段。保護地名,更需要動用法律手段。
所以,《北京市地名規劃編制標準》的出臺,就是對“地名亂象”的一種必要的法律淨化和過濾。如果說過去,政府和法律對洋地名和亂改地名沒有規範,曾經出現了“地名亂象”,今後,如果再出現這種亂象,就會受到嚴重的司法處罰。不尊重老地名的現象將得到遏制,地名文化混亂現象,也有望得到糾正。
地名是文化發展、社會發展的重要構成,應將其置於重要位置,誰如果不願做,或者做不好,那就是不折不扣的違法行爲,就應該受到毋庸置疑的法律問責和處罰,讓地名敬畏感得到提升,讓地名尊重意識得到真正的落實。
實際上,一些具有文化遠見意識的地方政府已出臺了此類保護條例,比如《無錫市地名管理條例》規定,今後,命名、更名地名都要進行聽證會;風景名勝、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其他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和紀念意義或者公衆爭議較大的地名,在命名、更名前還應公示,並組織論證或聽證。這樣的“法治動作”多了,成了執法常態,地名保護才能得到真正的落實。
(來源: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