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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炒股人員郭某通過其姐夫獲得『濱海能源』的內幕信息後,高息借款2000萬元大量購買濱海能源的股票,成交額為6864萬餘元,盈利889萬餘元。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以內幕交易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890萬元。該案系本市首例內幕交易犯罪案。
犯罪事實
法院查明,李某系某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且系其妻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某投資有限公司的主要投資人。郭某系李某的妻弟。郭某除使用其和姐姐的證券賬戶以外,還自行或通過他人介紹,借用多人的身份開立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並由其實際控制用於炒股。
2010年7月,李某欲通過借殼上市方式融資,並確定濱海能源為目標殼公司。11月10日,濱海能源停牌核查,後在定向增發的重組方案達成一致後復牌。濱海能源重組事項在公開披露前屬於內幕信息,其價格敏感期為2010年8月31日至11月10日,李某屬於該內幕信息知情人員。2010年7月至10月間,郭某自行或通過其和李某的親屬開設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並且在未提供任何抵押物的情況下,向李某的朋友高息借款2000萬元,集中大量買入濱海能源股票,並將部分股票溢價賣出。在濱海能源股票復牌後,郭某逐步將其在內幕信息價格敏感期內購買的大部分濱海能源股票賣出,並將部分賬戶予以銷戶。經深交所確認,郭某在內幕信息價格敏感期內進行濱海能源股票交易成交額為6864萬餘元,盈利金額為889萬餘元。2012年6月,郭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庭審結束後,法庭以內幕交易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90萬元,並繼續追繳其違法所得。
一審宣判後,郭某提出上訴。二審期間,郭某申請撤訴。市高院准許撤訴。
判決理由
關於現有證據能否認定被告人郭某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罪,審理該案的一中院法官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本案中,被告人郭某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李某具有親屬關系,長期使用李某之妻的證券賬戶炒股,並知曉李某的銀行賬戶密碼。郭某在炒股期間,李某及其妻的銀行賬戶與郭某使用的證券賬戶之間有大量資金往來,足以認定郭某系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李某關系密切的人員。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作為非法獲取濱海能源股票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對濱海能源股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和賣出該股票。依照法律規定,被告人郭某的行為已構成內幕交易罪,且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郭某內幕交易行為的盈利金額889萬餘元均為違法所得,依法應予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