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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購買的土地原本打算建養老中心,但後來土地被規劃編制為綠地,開發商北京鴻寶方達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寶方達』)向順義區政府申請收回土地,被區政府以信訪形式轉交給順義國土分局處理,鴻寶方達認為順義區政府處理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將其告上法庭。昨天,該案在市四中院開庭審理,順義區長盧映川出庭應訴。
買來土地不能開發
原告鴻寶方達訴稱,1999年至2000年間,臺商林女士計劃修建一座養老活動中心,並與順義區計劃委員會某下屬企業簽訂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2000年3月,原告取得本案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雙方交付土地。可由於政府及規劃修改等原因,原告一直未能用於養老活動中心建設項目,現案件涉及土地規劃為綠化用地,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順義分局告知,現在只能進行原建工程審批,不能進行新建工程審批。
鴻寶方達認為,其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無法行使『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等用於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商業服務用途的權利,土地閑置給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訴求區政府先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之後再針對土地上的房屋給相應補償。
2014年10月,原告向順義區政府提交申請,對方轉交順義國土資源分局處理。2015年1月,原告收到順義國土資源分局作出的《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認為原告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圍繞法規緊摳字眼
庭審中,原告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順義區政府將原告申請轉交給國土分局處理,且以信訪信件方式交由政府所屬部門處理,不符合法律規定,存在程序不當。區政府答辯稱,『原告的申請是以信件方式郵寄到區政府,在核實完信件內容後,區政府認為此問題應由國土分局處理,因此直接轉送到順義區國土資源分局。』
被告代理人表示,國土分局經審查認為原告的申請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只有五種情況可以收回土地,『如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造,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等五種情況,而規劃僅僅是編制,並未具體實施。 』原告則認為,涉案土地恰恰符合這兩條規定,區政府應該收回土地使用權。
被告認為,『可以收回是有選擇性的,不是必須收回。』這時,順義區區長盧映川進行補充說明,規劃的編制是公共利益的考慮,但不等同於規劃的實施,本案確實不存在實施這個因素。不過被告方面也承認,雖然還未實施,但對原告未來對涉案土地的開發肯定有影響。
懇求政府收回土地
原告稱,公司負責人林女士是一位臺商,當初購買這塊土地是為建設老年活動中心,但購買後獲悉,賣方將一塊土地分割成三塊出售的行為涉嫌違法,因此公司在得到最終確認和政府承諾前不敢貿然開發,等2005年得到承諾後,再動工已經晚了,『要是我們不守法,買之後就開工,估計也不會有這麼多事兒了。』
原告表示,公司花470萬購買的土地已經閑置達15年之久,『我方已累計投入500多萬元,現在什麼也乾不了,只能荒廢著,損失很嚴重,無奈纔向被告提出訴訟申請,我們求政府收回土地。』被告則表示,會尊重法庭審判結果。法庭表示,該案將擇日宣判。
庭後,順義區區長盧映川接受采訪時再次強調,該地塊在規劃編制沒有實施前,原告仍享有對土地的使用權,並不符合政府收回土地的條件。投資方將政府告上法庭,是否會影響順義的投資環境?盧映川表示,一個地方的法治環境更好,能給投資者更好的信心,『我們通過積極應訴,認真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職,相信我們的投資環境只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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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院
行政案件佔六成
截至3月20日,四中院受理各類案件336件。其中,行政案件200件,約佔案件總數的60%,凸顯四中院『以行政案件為主』的收案特征。另外,民事案件107件,執行案件15件,刑事案件14件,且各類案件均呈持續上昇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