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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國土資源部日前就《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明確,未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不得辦理不動產其他類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
爲保證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不動產範圍】
依照本細則登記的不動產包括:
(一)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灘塗、建設用地以及因自然淤積和人工填海、填湖形成的土地等;
(二)定着於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以及特定空間;
(三)海域及海上建築物、構築物;
(四)定着於土地的森林和林木;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登記的其他不動產。
第三條【連續登記】
未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不得辦理不動產其他類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一體登記】
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應當以土地、海域爲基礎一體登記。
第五條【跨區域不動產的登記管轄】
依照《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指定辦理跨縣級行政區域不動產登記的登記機構,在登記完畢後應當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有關事項告知不動產所跨區域的其他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六條【國家級不動產的登記管轄】
國務院確定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國務院批准項目用海、用島的登記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受理,並會同有關部門辦理,依法向權利人頒發證書。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依照《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不動產登記簿
第七條【不動產單元】
不動產單元由權屬界線固定封閉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構成。不動產單元編碼規則由國土資源部制定。
無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土地、海域,以土地、海域權屬界限封閉的範圍爲不動產單元。
有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土地、海域,以該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定着物與土地、海域權屬界限封閉的範圍爲不動產單元。
前款所稱房屋,包括獨立成棟、有固定界限的封閉空間,以及區分幢、層、套、間等可以獨立使用、有固定界限的封閉空間。
第八條【不動產登記簿的編制】
不動產登記簿以宗地、宗海爲單位編成,同一宗地、宗海範圍內的所有不動產編入同一不動產登記簿。
前款所稱宗地是指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者空間;宗海是指權屬界線封閉的用海單元。
第九條【不動產登記簿的保存】
不動產登記簿及權籍圖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永久保存。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建立符合防火、防盜、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護要求的專門場所,存放不動產登記簿和權籍圖等,並保證電子數據安全。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爲避免遭受損害外,不得將不動產登記簿攜出不動產登記機構。
不動產權籍圖包括宗地圖、宗海圖和房屋平面圖等。
第十條【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
承擔不動產登記審覈、登簿的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不動產等方面的專業知識。
承擔不動產登記審覈、登簿的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通過國土資源部組織的考覈培訓。
第十一條【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職責】
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的職責包括:
(一)對受理的不動產登記申請依法進行審覈;
(二)採取詢問當事人、實地調查等審覈手段;
(三)對登記申請進行依法審覈後,提出是否將有關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審覈意見;
(四)將有關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土資源部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