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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五十二條【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權登記的適用】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第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根據申請登記的事項,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
(二)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權屬來源證明材料;
(三)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四)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座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證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四條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申請材料的特別規定】
除因繼承、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外,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村民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受讓人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第五十五條 【集體土地上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登記】
申請宅基地等集體土地上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登記的,參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四節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五十六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的適用】
依法使用集體土地建造房屋,興辦企業,建設公共設施,從事公益事業等的,應當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單獨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五十七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進行建設,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根據申請登記的事項,相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二)建設工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三)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座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證明材料;
(四)建設工程已竣工的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完成後,申請人申請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應提交享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權屬證書。
第五十八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轉移、消滅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業兼併、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相關協議及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不動產轉移登記。
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
第五十九條【適用】
承包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用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生產的,可以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地上有森林、林木的,應當在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時一併申請登記。
第六十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首次登記】
依法以承包方式在耕地、林地、草地、水域、灘塗以及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土地上從事種植業或者養殖業生產活動的,可以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首次登記。
以家庭承包方式設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首次登記,由當事人持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承包方案、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的證明等相關材料申請。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由承包人持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首次登記。承包人爲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還應當提交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書面同意文件以及鄉(鎮)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六十一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
經依法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持原不動產權屬證書以及其他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姓名或者名稱等事項發生變化的;
(二)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家庭成員發生變化的;
(三)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稱、面積發生變化的;
(四)承包期限依法變更的;
(五)承包期限屆滿,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的;
(六)退耕還林、退耕還湖、退耕還草導致土地用途改變的;
(七)森林、林木的種類等發生變化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登記】
經依法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持互換協議、轉讓合同等證明材料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登記:
(一)互換;
(二)轉讓;
(三)因家庭關係、婚姻關係變化等原因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或者合併的;
(四)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的其他情形。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還需要提供發包方同意的證明。
第六十三條【林地的承包經營權轉移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林地的承包經營權因轉讓、互換、入股、繼承等發生轉移,申請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土地權屬來源證明,以及承包經營權轉讓、互換、入股、繼承等登記原因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