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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註銷登記的情形】
經依法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持不動產權屬證書、證明發生滅失事實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請註銷登記:
(一)承包經營的土地滅失的;
(二)承包經營的土地被依法轉爲建設用地的;
(三)承包經營權人喪失承包經營資格或放棄承包經營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條【國有農場、林場、草場等土地使用權首次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以承包經營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國有農用地的國有農場、林場、草場,申請國有農用地的使用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關於組建國有農場、林場、草場等批准文件;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使用國家所有的水域、灘塗等農用地進行農業生產,申請國有農用地的使用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材料。
地上有森林、林木的應當在申請國有農用地的使用權登記時一併申請。
第六節 海域使用權登記
第六十六條【適用】
依法使用海域,以及在海域上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申請海域使用權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登記。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尚未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可以單獨申請海域使用權登記。
第六十七條【海域使用權首次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海域使用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
(二)宗海圖以及界址座標;
(三)海域使用金或者減免證明;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八條【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持不動產權屬證書、海域使用權變更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
(一)海域使用權人姓名或者名稱改變的;
(二)海域坐落、名稱發生變化的;
(三)改變海域使用位置、面積或者期限的;
(四)海域使用權續期的;
(五)共有性質變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條【海域使用權轉移登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轉移登記:
(一)因企業合併、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作價入股導致海域使用權轉移的;
(二)依法轉讓、贈與、繼承、受遺贈海域使用權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或者行政機關生效調解書導致海域使用權轉移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條【海域使用權轉移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申請海域使用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海域使用權轉讓合同、繼承證明、生效法律文書等證明材料;
(三)轉讓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權的,應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轉讓的文件;
(四)依法需要補交海域使用金的,應當提交海域使用金繳納的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一條【海域使用權的註銷登記】
申請海域使用權註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海域使用權消滅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因填海造地導致海域滅失的,應當在填海造地工程竣工後,先申請海域使用權註銷登記,再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第七節 地役權登記
第七十二條【地役權的首次登記】
按照約定設定地役權利用他人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動產權屬證書、地役權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請地役權首次登記:
(一)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動產的;
(二)因鋪設電線、電纜、水管、輸油管線、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利用他人不動產的;
(三)因架設鐵塔、基站、廣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動產的;
(四)因採光、通風、保持視野等限制他人不動產利用的;
(五)其他爲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按照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情形。
第七十三條【地役權不予登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地役權首次登記:
(一)當事人約定的利用方法屬於其他物權的內容;
(二)地役權的設立與提高需役地效益無關;
(三)地役權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七十四條【地役權的變更登記】
經依法登記的地役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持地役權合同、不動產登記證明和變更證明等必要材料申請地役權變更登記:
(一)地役權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發生變化;
(二)共有性質變更的;
(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狀況發生變化;
(四)地役權內容變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條【供役地的轉讓】
供役地分割轉讓辦理登記,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應當由受讓人與地役權人一併申請地役權變更登記。
第七十六條【地役權轉移登記】
經依法登記的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抵押。
已登記的地役權因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不動產登記證明、地役權轉移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請地役權轉移登記。
申請需役地轉移登記的,或者需役地分割轉讓,轉讓部分涉及已登記的地役權的,當事人應當一併申請地役權轉移登記,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拒絕一併申請地役權轉移登記的,應當出具書面證明。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同時辦理地役權註銷登記。
第七十七條【地役權註銷登記】
已經登記的地役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持不動產登記證明、地役權發生消滅的證明等必要材料申請地役權註銷登記:
(一)地役權利用期限屆滿;
(二)供役地、需役地歸於同一人;
(三)供役地或者需役地滅失;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地役權消滅;
(五)依法解除地役權合同;
(六)其他導致地役權消滅的事由。
第七十八條【地役權登記特殊規定】
地役權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將登記事項分別記載於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記簿。
供役地、需役地分屬不同不動產登記機構管轄的,當事人應當向供役地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供役地所在地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後,應將相關事項通知需役地所在地不動產登記機構,並由其記載於需役地登記簿。
第七十九條【未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移後的登記】
地役權設立後,辦理首次登記前發生變更、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就已經變更或者轉移的地役權,直接申請首次登記。
第八節 抵押權登記
第八十條【抵押登記範圍】
對下列財產進行抵押的,可以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權;
(四)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
(六)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動產。
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房屋一併抵押。以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第八十一條【抵押登記提交材料】
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爲保障其債權的實現,依法以不動產設定抵押的,可以由當事人持不動產權屬證書、抵押合同與主債權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請辦理抵押登記。
債權合同中包含有抵押條款的,可以只提供債權合同。
第八十二條【多次抵押的登記順序】
同一不動產上設立多個抵押權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受理時間的先後順序辦理登記,並依次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
第八十三條【一般抵押權的變更登記】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持不動產登記證明、一般抵押權變更的證明等必要材料,申請一般抵押權變更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或者數額變更的;
(三)擔保範圍變更的;
(四)債務履行期限變更的;
(五)共有性質變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擔保債權主債權的種類及數額、擔保範圍、債務履行期限發生變更申請一般抵押權變更登記時,如果該一般抵押權的變更將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材料與身份證明。
第八十四條【一般抵押權轉移登記】
因主債權轉讓導致抵押權轉讓的,當事人可以持原不動產登記證明、被擔保主債權的轉讓協議、債權人已經通知債務人的證明等相關材料,申請抵押權的轉移登記。
第八十五條【一般抵押權註銷登記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持不動產登記證明、一般抵押權消滅的證明等必要材料,申請一般抵押權註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一般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一般抵押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抵押財產轉讓時辦理抵押權註銷登記】
因抵押的不動產轉讓申請轉移登記的,應當一併申請抵押權註銷登記,並提交不動產權屬轉移證明材料、不動產登記證明和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先辦理抵押權註銷登記,再辦理不動產的轉移登記。
第八十七條【最高額抵押權首次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設立最高額抵押權的,當事人應當持不動產權屬證書、最高額抵押合同與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基礎關係證明等必要材料申請最高額抵押權首次登記。
當事人申請最高額抵押權首次登記時,同意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的,還應當提交已存在債權的合同以及當事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範圍的書面材料。
第八十八條【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持不動產登記證明、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等必要材料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債權範圍變更的;
(三)最高債權額變更的;
(四)債權確定的期間變更的;
(五)共有性質變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最高債權額、擔保範圍、債務履行期限、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時,如果該變更將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與身份證明。
第八十九條【確定最高額抵押權的登記】
當發生法定或者確定的事由,導致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被確定,從而使最高額抵押權轉變爲一般抵押權時,當事人應當持不動產登記證明、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等必要材料申請辦理確定最高額抵押擔保權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