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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8日對蘇州虎丘“12·3”拆遷人員致死案一審宣判,被告人範木根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賠償被害人柳某、胡某親屬的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定,2013年12月3日10時許,陸某等人受柳某指派至範木根的待拆遷房屋處,糾纏範木根商談動遷事宜。在範木根夫婦欲離開現場時,遭到陸某和隨後趕到的柳某、胡某、吳某等人的拉扯阻攔。在柳某率先打了範木根一記耳光後,範木根拔出藏於腰間的尖刀,陸某、胡某、吳某即拿出事先準備的金屬伸縮棍追打範木根。範木根退讓間持刀捅刺胡某胸部一刀,隨後柳某持手提包跳起擊打範木根頭部,落地時不慎滑落路邊水塘。範木根即持刀跟下水塘,往柳某右腰部、腹部各捅刺一刀,致胡某、柳某死亡。衝突中,範木根妻子顧某右手手臂骨折,範木根頭部及其子範某左眼外側均被打致輕微傷。
法院認爲,柳某等人在動員拆遷過程中,採用騷擾、恐嚇、毆打等非法手段,侵犯了範木根及其家人的合法權益。範木根在與家人遭受柳某一方多人持金屬伸縮棍毆打,面對具有現實緊迫性的不法侵害時,具有正當防衛的權利。但柳某一方的不法侵害行爲尚未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程度,範木根的防衛行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兩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爲屬防衛過當,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但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範木根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坦白情節,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依照相關法律,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範木根有期徒刑8年,同時判決其賠償被害人柳某、胡某親屬的經濟損失。據悉,該案先後於今年2月4日、5日和4月14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