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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問題一直備受關注。近日,深圳市法制辦公佈了《深圳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辦法》擬將接送學齡前幼兒車輛納入校車許可管理,並擬將校車使用許可有效期從目前的1年改爲3年。
據介紹,《辦法》參照省的做法,將接送幼兒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納入許可管理,並明確市、區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幼兒數量和分佈狀況、交通便利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幼兒園設置規劃,保障幼兒就近入園,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辦法》提出,校車應當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限速裝置和車載監控。校車實時監控記錄的保存期不低於30日,涉及安全事故等的監控信息,保存期不低於3年。
此外,《辦法》規定,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標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校車載人超過覈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並對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處500元罰款;載人超過覈定人數20%以上的,處2000元罰款。
《辦法》的一大主要修訂,是擬將校車使用許可有效期從目前的1年改爲3年。另外,由於目前非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的學校不在此受理範圍,再加上目前市公安局對跨境學童接送車開展了卓有成效的管理,因此,此次修訂跨境學童接送車未納入《辦法》管理。(記者林園)
(來源: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