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佛經裡說,人世間所有的苦難皆源自『貪』『瞋』『癡』,是為『三毒』。論毒性,唯『貪』最甚。
去『貪毒』,這幾年,中國做了很多事,2015年亦然。不過,在2015年,中國不光是在國內『打虎拍蠅』,更將目光轉向國門之外。
2015年,中國警員罕見地頻頻走出國門,追蹤一只只因貪而出逃的『狐狸』。
截至2015年10月31日,兩百多個晝夜,中國『獵人』已『獵狐』627人。
中國『獵人』不僅在『獵狐』,更循著『狐狸』的蹤跡追回那些被『偷』出境外的國家財產。
關於這些,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志軍的話說,2015年的海外追逃追贓工作是一個多管齊下的行動,體現了綜合治理的精神。
作為長年研究海外追逃追贓的專家,北京師范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黃風則是這樣總結的:2015年,中國正在通過不斷完善自身的法律制度為國際合作創造更多條件,海外不再是逃避司法打擊的『避罪天堂』。
徒勞的對抗
舷梯緩緩落下,在闊別4年之後,2015年5月9日,李華波終於『回家』。
李華波不是榮歸故裡,他的身份也不再是江西省潘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股長,彼時的唯一『識別碼』,是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緝令號碼A-1256/2-2011。
4年前,李華波留下3封信後杳無蹤影。他本想隱姓埋名,卻不料『聲名遠揚』——曾經的一名小股長,霎時成為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緝令上的二號人物。這一切變化,在於被鯨吞的9400萬元公款,李華波從中分得約7200萬元,並將其中的2900餘萬元轉移至新加坡。
2011年2月,鄱陽縣人民檢察院分別對李華波、其妻徐愛紅以涉嫌貪污罪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公安部向國際刑警組織對二人發出紅色通緝令。
海外追捕啟幕。
由於中國與新加坡沒有締結引渡條約,也沒有簽署刑事司法協助協定,這次追捕異常艱難。
包括李華波在內的不少貪官,就是料到了這些艱難,所以將外逃的目的地選定新加坡。不過,他們低估了中國政府懲治貪腐的決心。
李華波出逃一個多月後,便被新加坡警方以涉嫌洗錢罪拘捕。2014年7月,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李華波即日入獄服刑。
根據新加坡法律,李華波在服完三分之二刑期後出獄並被遣返回國。
轉折發生在2015年3月。根據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2015年3月,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裁定認為,被新加坡警方查封的李華波夫婦名下的財產,以及李華波在新加坡用於投資的150萬新加坡元,均系李華波的違法所得,依法均應予以沒收。
上述裁定讓李華波一家在經濟上真正陷入絕境。
窮途末路的李華波最終寫下致檢察機關的自首書,表示自願服刑完畢後回中國投案自首,自願撤銷在新加坡的所有訴訟,並配合新加坡司法機關將涉案資產悉數歸還中國政府。
2015年5月9日,李華波被成功遣返。
李華波案,不管是對實務者來說,還是就研究者而言,都有一定典型意義。
比如,從處心積慮轉移財產、潛逃,再到花重金聘請律師妄想獲得外國司法保護。在黃風看來,李華波的外逃路徑以及對抗追逃方式,在職務犯罪外逃人員中極具代表性。
首先是藏匿地點的選擇,美國、加拿大等發達國家成為職務犯罪外逃人員的首選。理由顯而易見,經濟發達、環境優越。不過,在中國『獵狐』的大背景下,對於急於『安定』的外逃人員來說,另一個因素顯得更加重要——當地法律是否能『保護』他們。
關於外逃人員的慣用伎倆,黃風研究不少。
『他們或利用非法轉移到境外的資金頻繁變換躲藏地或者尋求保護,或不惜花費重金聘請最好的律師並窮盡一切法律救濟手段對抗引渡和遣返,或利用在逃匿地國家已取得的永久居留權、國籍對抗移民法遣返或引渡等。』黃風一一數來,『甚至有人以原有的公職身份為借口將外逃行為政治化,尋求逃匿地執法或司法機關的同情和保護』。
然而,黑就是黑,白就是白,任何偽裝總有被揭穿的時候。
李華波便是例子。
與許多外逃人員一樣,李華波早就謀劃獲取新加坡投資移民身份。在長達4年的作案時間裡,李華波為舉家潛逃做好了精心安排。在先後以虛假身份申請辦理全家移民新加坡手續,並全家獲得新加坡永久居民資格後,2011年春節前,李華波以全家要到海南過年為幌子,潛逃新加坡。
『職務犯罪外逃人員通常是經過較長時間和較為周密的策劃,外逃前已向境外非法轉移了大量資產,並且利用職權或者采用欺詐或其他違法手段辦理和取得了旅行證件,辦理了移民手續,甚至舉家移民。這些特點給境外追逃工作帶來了一些特別的困難。』黃風說,在中新兩國尚未締結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新加坡的永久居留權構成將李華波遣返回國的法律障礙。
『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障礙並非不可破除。
我國檢察機關通過支持新加坡對李華波洗錢行為的刑事調查和追訴,使得李華波逍遙法外的幻想破滅。在新加坡的幾年,李華波過得並非如設想般安逸,監控和監禁成為他在新加坡的生活常態。
一般而言,外逃人員會在偽造移民身份、洗錢等方面觸犯躲藏地國家的法律。在李華波案中,新加坡警方就是以涉嫌洗錢罪拘捕李華波,繼而對其異地追訴。
『異地追訴讓李華波喪失了在新加坡的永久居留權,創造了將其作為非法移民遣返回國的法律條件。』參與了李華波案國際司法合作諸多環節的黃風認為,李華波案已成為2015年中國外逃腐敗分子在境外服刑後被強制遣返的樣本式案例。
這樣的評價並不為過。『在李華波案中,我國主管機關注重加強國際合作,依托國際法規則和新加坡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尋求並獲得國際刑事合作。這為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案例,有關經驗值得在今後追逃追贓工作中借鑒參考。』黃風說。
追逃的突破
2015年,中國『獵人』的國際合作並未止步於李華波案。
正所謂『百尺竿頭須進步』,2015年,由公安部部署開展的『獵狐2015』行動,已實現多個重點國家和地區的突破:2月,歐洲國家首次批准向中方引渡經濟犯罪嫌疑人;4月,中國警方首次從希臘引渡經濟犯罪嫌疑人;6月,中國警方首次赴印尼展開集中緝捕行動……
『獵人』的腳步日趨緊密。北京科技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偉的看法是,『獵狐』行動持續發力,『改變了以往大多數外逃人員都是從發展中國家緝捕回國的狀況,使成功追逃的國家、地區乃至人員結構發生很大改變,這是以往沒有過的』。
在陳志軍看來,這些改變得益於中國與美國等多國的司法、執法和外交等部門密切合作。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9月,國家主席習近平對美國進行國事訪問期間,中美在追逃追贓問題上達成多項協議。
關於這些協議,陳志軍如此評析:中美協議可以說是2015年中國海外追逃追贓工作的一大成就,首先是明確兩項內容,雙方的反腐敗合作意向以及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作為協商的主渠道,並對此後推動與加拿大等其他西方國家的合作具有示范作用。美國是中國外逃貪腐犯罪嫌疑人、經濟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藏匿地。只有美國提供有效的合作,纔能讓『獵狐2015』行動產生重大成果。同時,向中國提供司法協助是美國的國際條約義務。中美之間雖然沒有簽訂引渡條約和刑事司法協助條約,但兩國都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締約國,該公約規定成員國有義務向其他國家提供與反腐敗有關的司法協助。因此,在《習近平主席對美國進行國事訪問中方成果清單》中,美方作出有關承諾,也是履行公約義務的要求,是對公約精神的具體落實。
中美協議的成效可謂立竿見影。就在習近平訪美期間,幾名藏匿美國十餘年的『狐狸』紛紛被斬獲。
2015年9月,中國『百名紅通人員』之一、『紅通令』頭號女犯罪嫌疑人楊秀珠的弟弟楊進軍,在潛逃美國14年後被強制遣返回國;
此後數日,潛逃美國14年的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鄺婉芳被強制遣返回國。
當然,被遣返回國只是一大看點,重頭戲在於他們被遣返的不同路徑。
盡管都是被遣返,但楊進軍是作為非法移民被強制遣返回來的,而鄺婉芳則是通過異地追訴後被遣返。
兩者區別背後有何說道?
『鄺婉芳被遣返釋放了這樣一個信號:通過異地追訴的方式,被追訴的這些外逃人員在美國執行完刑罰,或者刑罰因為其他原因消滅之後,還是要被遣返回來的。』作為內行,黃風道破其中玄機,美國選擇在這個時候遣返鄺婉芳,是一種表態,以此來證明他們與中國在反腐和追逃問題上合作的意願。
楊進軍被遣返同樣意義重大。『楊進軍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犯罪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對楊進軍的遣返,實際上是美國首次向我們以移民法遣返的方式遣返貪污賄賂案件外逃人員的成功案例,所以還是很有意義的。』黃風說。
在多個成功案例背後,是中國反腐追逃決心得到更多的國際認同。
『2015年海外追逃追贓工作一大成就,便是有更多的外逃犯罪嫌疑人歸案。從2015年4月1日「獵狐2015」專項行動開展以來,中國警方已從50多個國家和地區成功緝捕數百名外逃犯罪嫌疑人。』陳志軍說,越來越多的國家看到了中國反腐敗的決心和意志,開始向中國提供更多的司法協助。
不可否認的是,境外追逃追贓不是靠我國一廂情願所能完全解決的問題,也不是靠幾個月的集中行動就能畢其功於一役的事情,它需要借助深入和持續的國際刑事司法合作,需要從制度上和源頭上解決一些深層次的法律問題,需要建立起一系列有助於預防工作和國際合作的長效機制。
追贓新手段
對於這些『狐狸』來說,逃出去,並不是他們唯一的目的。他們的如意算盤是,在地球的某一個地方高枕無懮地使用貪來的不義之財。簡而言之,人要『安全』,錢也要『安全』。
於是,攜款外逃這種陳舊、笨拙和低層次的資產轉移方式,早已被李華波等人所摒棄。取而代之的,是『人贓分離』,而洗錢則成為向境外轉移資產尤其是大宗資產的主要方式。
在李華波案中,李華波將犯罪所得錢款存入其在國內選擇的空殼公司——鄱陽縣錦繡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賬戶,並串通新加坡『中央人民幣匯款服務有限公司』的老板,通過該匯款公司在中國指定或持有的銀行賬戶進行轉賬,將巨額資金轉移到新加坡,再存入其妻子的賬戶。由此,資產轉移各個環節均不顯露李華波的蹤跡。
這般處心積慮,也給成功追贓帶來不少麻煩。
據黃風介紹,跨境追贓是國際合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因為各國有不同的法律制度,所以跨境追贓主要遵循國際公約中的一些原則。由於對違法所得的證據認定存在難點和沒收裁決的認可問題,導致我國的跨境追贓工作存在一定困難。
在境外資產追繳問題上,《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了五種資產追回方式,其中與國際刑事司法合作關系最為密切的是『沒收事宜的國際合作』。
這種合作可以表現為兩種形態,一種形態是被請求國將外國的沒收請求提交本國主管機關,由後者依據本國法律作出沒收裁決並予以執行,另一種形態是被請求國對外國主管機關作出的沒收裁決予以承認和執行。
最近幾年,我國已經有了幾例通過沒收事宜國際合作從國外成功追回資產的案例,所借助的均為第一種形態。
『迄今為止,我們尚無通過相互承認和執行沒收裁決的形式成功追回資產的案例,而在各國的相關立法和實踐中,第二種形態構成沒收事宜國際合作的主要制度。』黃風說,我國難以與外國開展相互執行沒收裁決合作的主要原因,在於現行法律的缺陷。
對此,陳志軍分析說,如果要對已轉移到境外的犯罪嫌疑人的房產、存款等財產采取凍結、查封等司法措施,我國的司法機關就必須舉證證明其是腐敗犯罪等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即對贓款從國內如何一步一步地轉換成提請查封或者沒收財產的過程進行證明,難度很大。2012年的新刑事訴訟法雖然建立了在逃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但在證明標准上和不少國家仍然存在差異。我國需要充分了解中外立法在此問題上的差異性,盡量和國際接軌,減少相互承認和執行沒收在逃犯罪嫌疑人犯罪所得裁決的法律障礙,從而發揮該制度的應有作用。
黃風說,使我國難以對外開展相互執行沒收裁決的另一個制度缺陷是,雖然我國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已有10年,但至今仍未按照該公約的要求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為我國主管機關執行另一締約國法院作出的沒收裁決提供法律依據。
此外,在陳志軍看來,近年來,不少外逃人員在『人贓分逃』過程中,在其犯罪所得向國外進行轉移的過程中,大多通過地下錢莊,利用離岸公司賬戶、非居民賬戶等跨境轉移贓款的方式進行。這也是2015年『天網行動』將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向境外轉移贓款專項行動作為重要組成部分的原因。因此,這種現象在2015年以及未來肯定將得到較大程度的抑制。當然,從長期而言,應當切實加強反洗錢法相關制度的落實,及時監管大額可疑資金轉移,堵塞貪官將腐敗所得向境外洗錢的渠道。
百折不撓精神不可或缺
背景:
2015年,『紅色通緝令』二號人物李華波被遣返回國。作為特邀專家,北京師范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黃風參與了李華波案國際司法合作諸多環節。
講述人:
黃風,北京師范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
對於中國海外追逃追贓工作,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尤為重要。
國際刑事司法合作依靠的是國家整體實力,2015年我國在境外追逃追贓中的所有重大成功,都是依靠公安、檢察、法院、外交、司法行政、金融監管等各部門的密切配合以及中央紀委、中央政法委員會等高層機制全盤協調而實現的,這是一條極為寶貴的經驗。
2015年,我國通過引渡手段追逃回幾名涉案人員。據我所知,還有幾起案件正在走引渡程序,而且很快會有積極成果。引渡是最地道的追逃國際手段,我國現在非常注意運用這個手段。
目前,我國海外追逃追贓工作還面臨難題。
外部難題主要在於,我們對外締結的引渡條約不夠多,特別是和一些西方發達國家沒有建立正常的引渡關系。另外,一些國家對我們的刑事追訴和司法制度等存在誤解和疑慮,即使和我們建立了正常的引渡程序和司法合作,他們仍有顧慮,這實際上屬於誤解。
為了獲得有效的國際刑事司法合作,我國刑事辦案機關必須苦練內功,加強自身能力建設。一方面,要提高在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失蹤、資產流轉蹤跡已被掩蓋等情況下的調查和取證能力,為尋求國際合作提供必要的支持材料;另一方面,要善於研究和利用國際法規則以及被請求國的相關法律制度,制定切合實際的策略並采用合法有效的運作手段。基於多方面的原因,國際刑事合作的成功率並不確定,但這種成功率是靠合作利用率和百折不撓的精神提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