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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了24支仿真槍,貨還沒收到,就被以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即將20歲的劉大蔚,在獄中手寫了26頁申訴材料,其父母也從老家四川大竹縣搬到福建寧德市,邊打工邊到法院反映情況。申訴代理律師、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認為,劉大蔚沒有走私武器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涉案槍形物可能不是其購買的,案件量刑過重。
網購平臺頁面顯示是『游戲BB槍』
2015年4月,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劉大蔚無期徒刑。當年8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根據判決,劉大蔚是2013年8月通過QQ與臺灣賣家『BH』聯系上的。2014年7月初,劉大蔚在『BH』提供的『××武器空間』裡選了24支槍形物,並把型號發給『BH』。7月16日,劉大蔚通過負責代拍的淘寶網店,用支付寶付了30540元。
關於買24支仿真槍的理由,劉大蔚多次稱:『我喜歡仿真槍,想擺在家裡當裝飾,看起來威風。』
記者發現,劉大蔚挑選仿真槍的『××武器空間』,其官網是一個至今在大陸可以正常訪問的臺灣網購平臺。
劉大蔚的母親胡國繼說,她知道兒子想買24支仿真槍,還看過賣槍網站,上面寫著『游戲BB槍』,『我們想,網上既然能公開賣,應該是正規的』;即使違法,可能也就罰點款、最多關幾天,『哪知道會觸犯刑法、判無期徒刑?』
最終,劉大蔚24支槍形物被鑒定為20支系真槍,根據司法解釋,走私非軍用槍支十支以上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可判處無期徒刑。
『只是想購買仿真槍用作收藏娛樂,沒有購買真槍的主觀故意。』申訴代理律師徐昕表示,網購平臺顯示著『游戲』字樣,20支所謂槍支並未實際送達劉大蔚,他從未接觸,對其致傷力一無所知,更無法檢測。
律師稱扣押清單與所購不完全一致
2014年7月22日,福建省石獅海關緝私分局在泉州某物流公司倉庫查獲了一批貨。8月4日,海關人員清理時發現兩臺重量異常的飲水機,一臺在箱體內部藏匿24支槍形物,另一臺藏了11支。
判決書顯示,藏有24支槍的飲水機准備派送至『四川省達州市大竹縣』,提貨方式為自提,收件人為『席先生』。判決認定,貨物實際控制人其實是劉大蔚。
『劉大蔚網購登記的收貨人是「周先生」,不是「席先生」。登記的地址是「四川省達州市大竹縣城內自提,635100」。』徐昕認為,海關扣押的槍形物有可能是他人購買。
徐昕認為,24支槍形物的一些細節值得繼續推敲。他發現,判決書記載的淘寶代拍店主證言顯示,『BH』告訴過淘寶店主,整槍會被拆成散件再運到大陸,『而被扣槍形物是完整的仿真槍』。
另外,劉大蔚第一次口供即表示,24支槍有4支長槍,至少有一支是充電的,其他3支記不清了。在申訴材料中,劉大蔚則稱4支均是充電的。但經鑒定,扣押槍形物除了3支為模型,其餘都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沒有充電的。
劉大蔚在申訴材料中還稱,他對仿真槍藏在飲水機的情況不知情,『商家沒有跟我提過』。
鑒定書被指部分內容不合規范
泉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2014年9月出具的《槍支、彈藥鑒定書》顯示,送檢24支槍形物,有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有1支不能確定是否具有致傷力,不能確定是否為槍支;有3支不具有致傷力,認定為仿真槍。該鑒定成為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
一、二審辯護律師、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玉忠稱,對於這份鑒定意見,他從偵查階段就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但最終沒有得到准許。
周玉忠和徐昕均認為,泉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及鑒定人員沒有提供資質證明,福建省司法廳作為法律規定的鑒定人登記備案、公告的部門,官方網站查詢系統也沒有顯示該機構及兩位鑒定人員的任何信息。
福建省司法廳法規和司法鑒定處工作人員解釋,公安、檢察院等設立的鑒定機構由公安、檢察院自己管理,『所以在司法廳的網上是查不到的』。
從事鑒定工作30多年的業內人士趙凌(化名)介紹,我國鑒定機構目前實行兩套系統,一套面向社會,一套面向公安檢察機關內部。
在趙凌看來,這份《槍支、彈藥鑒定書》部分內容不合規范。趙凌說,該機構鑒定了24支槍,但只在『分析論證』中籠統地概括『20支送檢「槍支」所發射的彈丸最大槍口比動能大於1.8焦耳/平方厘米』,既沒有每把『槍』的具體數值,也沒有交代檢驗每把槍如何射擊,『這是不能服人的』。另外,鑒定人、復核人的人員安排也欠妥,『鑒定人的職稱是工程師,復核人卻只是助理工程師,這個是本末倒置的,復核人的職稱通常應該更高。』
-專家說法
與走私武器罪立法本意不合
周玉忠表示,這是他辯護的類似案件中量刑最重的。今年1月,他辯護的首起『仿真槍變真槍』案件的當事人、仿真槍商販王國其,歷經六年七審兩次撤訴,最終被廣州市越秀區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作出不起訴決定。
徐昕認為,劉大蔚案量刑過重。與其案情相近的有廣州白領馮某:馮某在香港購買仿真槍入境被抓,因34支仿真槍被鑒定為真槍,深圳中院認定其犯走私武器罪,『按照法律規定本應判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深圳中院認為按照法條判決過重,罪刑不相適應,遂在法定刑以下判決有期徒刑8年,判決須經過最高院核准方能生效』。
在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看來,當時設立走私武器罪,想象的情境是被告人拿到槍支、彈藥後逃避海關監管、偷越邊境,『這是很可怕的行為,這種情況之下,處罰標准是很嚴的』。
『但是,劉大蔚並沒有做這些,他只是有購買行為,一是他對這個行為不了解,二是他想到這個網上能買到的,肯定是仿真槍。』阮齊林說,如果說走私行為,那都是賣方在乾的。
阮齊林認為,此案顯然和當時的立法本意不一樣,走私武器罪『得有多大的技能,得有多大的犯罪規模、犯罪膽量呢。這不是劉大蔚能乾的,他就是點個鼠標、打個錢』。
阮齊林表示,《刑法》第63條第二款規定了例外的情況: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