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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腐工作中查處貪污受賄等“撲虎滅蠅”案件中,收繳來的罰沒資金如何處理、監管?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劉修文11日在北京對此作出迴應。
當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就“人大監督工作”舉行記者會。
有記者問:近年來,中央和地方查處了一批重大違法違紀、貪污受賄、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其中不乏一些知名的“大老虎”。對於收繳上來的罰沒資金如何處理,對此又有何種監管舉措?
“這個問題應該說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回答更合適一點。”劉修文表示,只能就自己初步掌握的一些情況,作一個“簡要回答”。
接着,他從三方面作出介紹。
第一,所有的罰沒收入都應該上繳國庫。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所有執法機關對執法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以及沒收非法物品的變價款,都應該上繳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進行統籌安排。
第二,罰沒行爲,應該說有一個“約法三章”,即所有政府部門和機關都有三個不得:一是不得向執法部門下達罰沒收入的指標。二是不得搞任何形式的留存或者分成。三是不得把罰沒收入與執法單位的經費掛鉤。
第三,今後要進一步督促國務院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罰沒財物的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關於罰沒收入的分配製度,規範罰沒財物的管理,真正做到罰繳分離,收支脫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