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豆奶事件”多名中毒學生出現後遺症
2003年12月24日,“3.19遼寧海城學生豆奶中毒案”一審宣判,主犯鞍山寶潤乳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郝國棟被判入獄3年6個月,罰金20萬元。
值得關注的是,在12月12日審理該案的當天,學生家長就開始着手準備民事賠償訴訟。近20位學生的家長,與北京市中孚律師事務所向陽律師簽署了一份代理權限爲特別授權代理的“授權委託書”。聘請兩位律師爲“豆奶中毒糾紛案”中家長一方的訴訟代理人。
簽下自己的名字後,有16位家長又分別咬破自己的手指,在授權委託書上按上了帶血的手印。
4天之後,在這份授權委託書上簽字的家長人數已經接近1000人。
生產者、學校和保險公司列爲被告
“我們準備以豆奶的生產者、學校和保險公司列爲被告!”
作爲學生家長聘請的代理律師,向陽認爲,生產者、學校和保險公司都應當對中毒學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向陽說,因爲在先行刑事判決中,生產者被法院判罰了15萬元的罰金,而依據產品質量法第64條的規定,同時承擔民事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責任。
同時,該案涉及的生產者其他財產,都可以作爲向原告支付的賠償。
談到爲什麼要讓學校承擔責任?向陽認爲,學校雖然不是經營者,但是它在購買豆奶時,向本案中的學生每袋收費0.6元,而據瞭解,學校實際上向廠家只是支付了其中的一部分。這樣,學校實際上成爲了一箇中介商,也是銷售者。所以應該和生產廠家承擔連帶責任。
至於保險公司,向陽認爲,寶潤公司豆奶生產企業的確曾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遼寧省分公司投了“產品責任保險”。但該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主要有:累積賠付金額爲100萬元人民幣,每次事故最高賠付25萬元人民幣,每位人身傷亡最高賠付5萬元;寶潤乳業爲此支付的保費不過2萬餘元。也就是說,按照合同,保險公司在此次海城豆奶事件中最多隻能賠付25萬元人民幣。
而且由於“產品責任保險”的特性,即便出險,也必須是投保企業負責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方能理賠,保險金也將支付給企業,而不是消費者,這與針對消費者進行賠付的“產品質量保證保險”有很大區別。
千人訴訟能否實施前途未卜
目前由於原告方的人數已經接近千人,並且還有繼續增加的趨勢。原告方代理律師決定直接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向陽律師說,現在最擔心的是,起訴是否順利。
向陽擔憂的理由是,發生在2001年9月4日的吉林市特大學生豆奶中毒事件,跟海城豆奶中毒事件極爲相似,但是吉林學生豆奶中毒事件中有17位學生的家長,曾於2002年11月,先後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集團訴訟,但均被駁回,申訴到吉林省高院後,再次被駁回。
法院駁回的理由是,“此案共同訴訟人訴稱的事實與理由基本相同,但上訴人對本案的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關係,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
面對可能遭遇到的同樣結果,向陽律師說,首先要解決的是我國法律中關於是否必要共同訴訟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爲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爲共同訴訟。
“中國的民事訴訟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沒有針對民事訴訟中提起非必要的共同訴訟是否爲原告權利的明確規定,所以造成了此權利上的不明晰,導致了法院可以單方決定,是否允許共同訴訟的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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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9,遼寧省海城市興海管理區8所小學計3936名學生、260名教師同時飲用了由鞍山市寶潤乳業有限工司生產的“高乳營養學生豆奶”,從上午10點20分開始,部分學生先後出現了腹痛、噁心頭暈等症狀,隨後,中毒者被送至海城市的中心醫院、中醫院、廣濟醫院進行檢查診治,從3月20日起,出現不良症狀的學生人數不斷增加,而且先期出現不良症狀的學生相繼出現了反覆,並有逐漸加重的趨勢。
據有關部門統計,截至2003年3月23日,出現不良症狀學生總數達到2500人,到醫院就診學生達3637人次,其中點滴治療2261人次,教師出現不良反應人數爲48人。
2003年4月8日,海城有關部門向上級報告情況時稱,此事是一次突發性意外事件。學校所訂飲鞍山寶潤乳業有限公司的“高乳營養學生豆奶”,也是鞍山市教育局和衛生局在經過質量鑑定後,准許向學生髮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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