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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麼不上訴?
胥敬祥說,從當時受到的威脅和恐嚇判斷,他真怕自己會被“整死”在縣看守所裏,聽說監獄執法狀況比縣看守所要好,他想着進監獄後再申訴,所以沒吭一聲。
法律保障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蔣漢生對記者說,翻閱胥敬祥案卷時看到那份數千言的自訴答辯,印象深刻。
只有小學學歷的胥敬祥,答辯狀寫得血淚交織,如泣如訴,提及清末錯案楊乃武與小白菜,提及刑訊逼供,提及年邁的父母和妻子兒女,傳達出胥敬祥苦苦期盼洗清冤情那一天的焦慮心情。
儘管審卷時已經發現種種嚴重紕漏,儘管蔣漢生從不輕易認定罪與非罪,但這份自訴答辯多少撼動了蔣漢生的惻隱之心,激勵並提醒着他的責任意識。
蔣漢生對全部案卷進行了紮實周密的分析評判,向省檢察院檢委會彙報時提出胥敬祥案是錯案,李傳貴所受的牽連是無辜的。檢委會研究並接受了案件承辦檢察官蔣漢生的意見,提出讓下級檢察院複查胥敬祥案。
沒有誰能預料到,胥敬祥在入獄5年7個月後,繼續開始了一場長達7年4個月之久的“馬拉松式”的抗爭。慶幸的是,在胥敬祥的不幸命運裏,加入了省檢察院兩屆領導班子和公訴處檢察官對公平正義的不懈奮鬥……
2001年5月27日,河南省檢察院指令周口市檢察院向周口市中級法院提出無罪抗訴,認爲鹿邑縣法院對胥敬祥一案判決錯誤。同年11月7日,周口市中級法院就此案下達了再審決定書,指令鹿邑縣法院另行組織合議庭進行審理。
2002年4月,鹿邑縣法院的審理結果是維持原判。胥敬祥5月8日提出上訴。
2003年3月25日,周口市中級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2003年5月13日,河南省檢察院認爲此案屬於錯判,提出無罪抗訴,將案件抗訴到河南省高級法院。
2004年6月16日,河南省高級法院對胥敬祥一案公開開庭審理。檢察官蔣漢生認爲,法院認定的胥敬祥夥同他人持械入室搶劫8次,至今所謂的4名同夥一個也沒有查清;認定的作案兇器利刃、槍支、鐵棍等,一件也未能找到;從胥敬祥家中搜查到的35件物品中,沒有一件能夠確認爲贓物;被告人口供和被害人陳述的事實經過,沒有一起能相互吻合印證。所謂的8起入室搶劫案,屬於無據可證犯罪。
2005年1月10日,河南省高級法院下達了終審裁定書,撤銷一、二審法院對胥敬祥的有罪判決,以“胥敬祥犯搶劫罪、盜竊罪事實不清”爲由,發回鹿邑縣法院重新審理。
2005年3月7日,河南省檢察院作出決定,指令鹿邑縣檢察院撤回對胥敬祥的起訴,做不起訴處理。
2005年3月15日,鹿邑縣檢察院在河南省檢察院督促下,向胥敬祥宣讀了不起訴決定書,胥敬祥當日被河南省第一監獄釋放。
這一天,胥敬祥永生難忘,不勝唏噓。說起省檢察院的檢察官蔣漢生及其同事和領導,他囁嚅着:“因爲你、你們省檢察院,我堅持活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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