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確國家所有權由誰行使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物權法草案根據國有資產的不同形式,規定了相應的國家所有權行使人。比如,草案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和國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資源,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國家投資設立的企業,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
一段時間以來,國有資產流失嚴重引起社會關注。針對這一情形,物權法草案專門增加條款,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並依據不同情形,追究企業相關主管人員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草案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無償或者以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等手段將國有財產、集體財產轉讓,造成國有財產、集體財產流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物權保護方式更爲全面三種途徑解決物權受損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物權法,有關物權的法律規定散見於民法通則、擔保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相關條款,對物權的保護不全面,缺乏系統性,有些規定也過於簡單、原則,缺乏可操作性。
加強對物權的保護,是維護權利人財產權益的必然要求。物權法草案在現行民法通則等法律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對確認權利、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損害賠償等物權保護方式作了較爲全面的規定。
草案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等途徑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原狀後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明確業主權利減少物業糾紛
居民小區共有部分因權利歸屬不明,經常引發使用糾紛。在很多城市,這已成爲業主、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根源。爲了更好地維護業主的合法權利,減少業主與開發商、物業公司之間的糾紛,物權法草案對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做出專章規定。
草案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商業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建築區劃內的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市政建設的除外。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於業主共有。專家認爲,這一規定將有利於解決業主與開發商、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減少物業糾紛。
草案同時規定,業主可依法共同決定選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將住宅改變爲餐飲、娛樂等商業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全體業主同意。
草案還規定,建造建築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築規劃的規定,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