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領取遺失物應付保管費善意佔有人可以“免責”
將拾得遺失物交還對方後,是否應得到保管費之外的報酬?目前,物權法草案只是規定,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
這一規定是否應該加以修改?如果“拾金有償”,是否與“拾金不昧”的傳統觀念相沖突?法學專家的主張並不一致。因此,這個問題將在廣泛徵求意見後再做決定。
草案還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佔有指佔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實際控制。佔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如根據買賣合同佔有對方交付的貨物;也可能是無權佔有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如借他人的物品卻過期不還。佔有人不知道自己是無權佔有的,稱爲善意佔有。明知自己是無權佔有的,稱爲惡意佔有。
草案規定,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善意佔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草案同時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扣除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維護特殊人羣權利草案設立居住權
這是一位老人真實的遭遇:在北京城裏的一戶人家做了30多年的保姆後,僱主承諾要給她“養老送終”。但在她生病後,僱主就將她送回鄉下,導致這位80多歲的老人無處棲身。
該如何解決類似上述老人的問題?物權法草案以專章的篇幅,通過設立居住權的方式,來維護這一特殊人羣的利益。
草案規定,所謂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享有所有權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人應當承擔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維護費用和物業管理費用,可以不支付住房使用費,不承擔重大維修費用,但遺囑、遺贈另有表示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設立後,住房所有權人變更的,不影響居住權。
關於居住權的期限,草案規定,期限根據遺囑、遺贈或者合同確定;無法確定的,成年居住權人的居住權期限至其死亡時止,未成年居住權人的居住權期限至其獨立生活時止。因住房滅失,住房所有權人獲得賠償金的,應當給予居住權人適當補償;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居住權人,也可以放棄補償,要求適當安置。
同時草案明確規定,上述居住權不包括因婚姻家庭、租賃產生的居住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