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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收回申請續期需提前一年
在我國,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但我們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有償使用。比如,一般人所擁有的住房的土地使用期限就是70年。那麼,70年後,我們的房子怎麼辦?一段時間以來,這個問題已成爲社會關注的焦點。
針對這一問題,物權法草案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回收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間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
參與這部法律草案起草、修改工作的法律專家表示,這只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至於具體如何操作,有待今後進一步明確。
徵地、拆遷應給予合理補償補償費不得被挪用截留
去年3月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但這一原則的落實情況並不樂觀,補償不到位目前仍是徵地、拆遷環節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許多羣衆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糾紛時有發生。
爲確保徵地、拆遷中補償到位,物權法草案增加了一些條款,細化了相關規定,以確保百姓利益不受損害。草案規定,國家保護私人的所有權。拆遷、徵收私人的不動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並保證被拆遷人、被徵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遷、徵收等名義非法改變私人財產的權屬關係。違法拆遷、徵收,造成私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還規定,徵收承包期內的土地的,應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給予合理補償。徵地的補償標準、安置辦法應當告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應當依法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土地補償費等費用。
農村宅基地可在本集體內轉讓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房
城鎮居民可否在農村購置宅基地?這一問題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物權法草案曾經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建造在該宅基地上的住房轉讓的,宅基地使用權一併轉讓。在審議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務院爲加強農村土地的管理,已經明確規定“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因此,目前的草案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經本集體同意,可以將建造的住房轉讓給本集體內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農戶;住房轉讓時,宅基地使用權一併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村民依照規定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草案同時規定,農戶佔有的宅基地面積應當符合規定的標準。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未經依法批准,不得改變宅基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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