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確擔保財產範圍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
擔保物權是物權法的重要內容,我國已制定了擔保法。物權法草案在擔保法有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規定。
草案規定了可用於擔保財產的範圍。按照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交通工具等。
此外,爲拓展經營者的合法融資的渠道,草案還在我國現行抵押制度基礎上有所突破,規定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飛行器也可用於抵押。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來擁有的動產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約定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草案同時規定,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等不得抵押。
在草案審議過程中,有常委會委員提出,我國傳統的典權制度已經消失,目前開辦的典當行實際上辦理的是“當”動產的業務,並未辦理“典”不動產的業務,讓與擔保主要涉及動產擔保,而我國對動產擔保已經作了較爲全面的規定。根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的意見,物權法草案對典權和讓與擔保暫不作規定,如果以後確有需要再進行研究。
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登記費用不得按面積或價額收取
不動產登記是建立物權制度的重要基礎。物權公示的原則,涉及不動產的,要靠登記制度保障。
目前,按照法律規定辦理轉讓和抵押的登記機構有幾十個部門。有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在審議中提出,應當明確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儘量減輕當事人的負擔。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這一意見,同時考慮到統一登記涉及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實行統一登記需要有一個過程。因此,物權法草案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草案同時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動產統一登記未作規定前,當事人可以向房產登記機構或者土地登記機構申請一併辦理城市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房產登記機構和土地登記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等辦法,爲當事人一併辦證提供便利。
關於不動產的登記費用,草案規定,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額的比例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