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風貌建築和風貌區保護有規定 違規要受處罰
對歷史風貌建築保護騰遷應當按規定實施
執行政府租金標準的公有風貌建築騰遷必須得許可
歷史風貌建築修繕和裝飾裝修須經審批
部分公有風貌建築騰遷達不成協議可申請裁決
北方網消息(記者常悅 通訊員徐連和 吳梅):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根據《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規定,爲加強本市歷史風貌建築的保護,規範歷史風貌建築使用行爲,制定了《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使用管理辦法》,已印發執行。
《辦法》規定歷史風貌建築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變。改變使用用途是指房屋的居住、商業服務、經營、旅遊、金融保險、電訊信息、教育、醫療衛生、科研、文化、娛樂、體育等使用用途發生跨類別改變的情形。
《辦法》規定確需改變使用用途的,當事人應當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到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委員會辦公室辦理具體手續,填寫《歷史風貌建築改變使用用途覈准申請書》,並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屋租賃合同,其中租賃房屋改變用途的,還需提交歷史風貌建築所有權人同意改變使用用途的證明;歷史風貌建築文字、圖片等資料;房屋安全鑑定報告。
《辦法》規定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接受申請後,應當對當事人報送的材料是否有效、擬改變的使用用途是否符合《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圖則》進行審查,並派人到現場進行覈查。經審查,對要件有效,符合歷史風貌建築保護要求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歷史風貌建築改變使用用途覈准通知書》。
《辦法》規定自核準之日起30日內,歷史風貌建築所有權人應當持《歷史風貌建築改變使用用途覈准通知書》,到房屋所在區、縣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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