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常悅 通訊員徐連和 吳梅)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根據《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規定,爲加強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的保護,規範歷史風貌建築保護騰遷行爲,制定了《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騰遷管理辦法》,已印發執行。
《辦法》規定,對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歷史風貌建築進行騰遷,市政府授權的歷史風貌建築整理機構應當在騰遷執行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的公有歷史風貌建築前,對被騰遷房屋進行房屋市場評估。應當進行騰遷動員,向被騰遷人宣傳騰遷政策、解釋安置方案,並與被騰遷人協商騰遷安置方式。騰遷安置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安置,也可以實行房屋安置。實行貨幣安置的,應當告知安置補償費用;實行房屋安置的,應當說明安置房屋基本情況。騰遷方式可以由被騰遷人自行選擇。實行貨幣安置的,安置補償費應當高於被騰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實行異地房屋安置的,安置標準應當高於原居住水平。
《辦法》規定,對執行市場租金標準的歷史風貌建築騰遷,出租人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後,整理機構應當與出租人通過協商方式簽訂騰遷安置協議。
《辦法》規定,對私有歷史風貌建築進行保護騰遷,應與所有權人通過協商方式簽訂騰遷安置協議。
《辦法》規定,騰遷安置協議應當包括被騰遷房屋的建築面積;補償安置方式;貨幣補償金額或安置房屋的情況;騰遷期限;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的方式;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騰遷安置協議訂立後,被騰遷人在騰遷期限內拒絕騰遷的,整理機構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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