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常悅 通訊員徐連和 吳梅):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根據《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規定,爲加強我市歷史風貌建築的保護,規範歷史風貌建築保護騰遷行爲,制定了《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騰遷管理辦法》,已印發執行。
《辦法》規定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對全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騰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是受理歷史風貌建築騰遷裁決的辦事機構。
《辦法》規定歷史風貌建築整理機構與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歷史風貌建築承租人對騰遷安置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裁決。
整理機構申請裁決的,應當提供《歷史風貌建築騰遷行政裁決申請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其他能夠證明被申請人合法使用房屋的憑證;市場評估價格報告;貨幣安置或房屋安置方案;當事人雙方的協商記錄;《歷史風貌建築騰遷許可證》及與裁決有關的其他材料。
承租人申請裁決的,應當提供《歷史風貌建築騰遷行政裁決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其他能夠證明被申請人合法使用房屋的憑證及與裁決有關的其他材料。
《辦法》規定裁決應當按照程序進行。(一)向被申請人送達《歷史風貌建築騰遷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及《歷史風貌建築騰遷行政裁決調解通知書》,並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二)審覈相關材料、程序的合法性。(三)覈實貨幣安置或者房屋安置標準。(四)當事人對房屋評估價格有異議的,以天津市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的鑑定結果作爲裁決依據。鑑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辦法》規定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事實不清需要調查取證的,組織調查取證並就當事人申請的事項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調解。經調解,騰遷當事人雙方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一方拒絕調解的,市房地產管理局依法作出裁決決定。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裁決。
《辦法》規定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歷史風貌建築騰遷行政裁決書》作出後3日內向當事人送達,當事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簽名。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騰遷期限內拒不騰遷、不申請複議又不起訴的,市房地產管理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此外,《辦法》還對不予受理裁決、中止裁決、終結裁決的情形作出了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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