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常悅 通訊員徐連和 吳梅)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根據《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規定,爲加強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的保護,規範歷史風貌建築保護騰遷行爲,制定了《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騰遷管理辦法》,已印發執行。
《辦法》規定對執行政府租金標準的公有歷史風貌建築的騰遷,應當由市政府授權的歷史風貌建築整理機構,按照年度保護騰遷計劃,在取得市房地產管理局頒發的歷史風貌建築騰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騰遷。
《辦法》規定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對本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騰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是編制並組織實施年度保護騰遷計劃、受理歷史風貌建築騰遷許可的辦事機構。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按照規定的管理權限,負責協助做好本轄區內歷史風貌建築保護騰遷工作。
《辦法》規定歷史風貌建築保護騰遷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合法和有利保護的原則。市房地產管理局自頒發《歷史風貌建築騰遷許可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歷史風貌建築騰遷許可證》載明的整理機構、騰遷的歷史風貌建築坐落、建築面積、佔地面積、騰遷期限等事項,以公告形式通知承租人。整理機構應當在取得《歷史風貌建築騰遷許可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騰遷方式、安置方案等事項,書面通知歷史風貌建築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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