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漸進走向普選和民主的大方向
制度化確立大方向
香港的民主論述至少可以追溯至二戰結束後的第一任港督楊慕崎。後來的市政局議員直選,有革新會、公民協會等准政黨組織發表政綱派員參選。另外,1982年成立的區議會部分議員也是直接普選的。殖民地政府在1984年的政改白皮書決定在立法局引進直選,中英聯合聲明簽定後,香港出現了民主熱,每年的民意調查都顯示大部分市民要求民主和普選特首及立法局,甚至有多次支持普選的游行,有關民主的論述更到處可見。可能是訴求太猛,衛奕信港督主導的殖民地政府在1987年和1988年還發表了後來被證明是故意歪曲民意的政制綠皮書及白皮書,試圖讓市民的民主訴求降溫。
基本法隨後審慎反映和肯定的,正是這個降溫的但卻是往前推進的80年代中後期香港民主化進程。因此纔有了後來基本法附件二列明的回歸後第一屆立法會60席中有20席直選、第二屆24席直選,第三屆30席直選,以後漸進至全部普選的條文,雖然部份焦急的民主人士對進度不滿,民主和普選的漸進大方向則受到制度化的確立。
1989年後,港人要求直選的呼聲更強,中方同意英方在殖民地民主步伐上作了小調整,即在1991年立法局60議席中,由原本的10席增至18席交由公民一人一票分區直選出來。但同時,中方也在基本法裡加進了關於國家安全的第二十三條。其它大部分已擬定的基本法條文到90年初人大拍板時沒作大改。
基本法在90年初拍板後就不想在1997前再有任何變化,故此最後一任港督彭定康在90年代中試圖加大立法局的民主成份,風風雨雨,徒勞無功,到回歸後一概不被承認。
漸進普選強化特首的正當性
基本法最重要的制度創新,是在如何產生特首的設計。這是香港在回歸前沒有經驗的。殖民地總督是由英皇授命的一個獨裁者,哪怕是個揣摩民意、力求善治的開明獨裁者,法理上港督不受制於任何香港人。但這個獨裁者的時代在香港已永遠過去,不再是一個選項。特區行政長官是要在香港人之間產生,然後由中央任命,但如何產生呢?基本法說得很清楚,先是由800人選舉委員會選出,最終循序漸進到全民普選。
這是在基本法決定下,回歸後香港政制最大的改動。特首並不是香港總督換了個名銜,它的產生辦法,與中央、立法會、公務員、特殊利益集團的權責與互動,都需要新的界定和磨合,這確曾引至回歸後一些不確定性的局面。反觀立法會的直選和功能團體自選在回歸前已開始,回歸後普選成份按基本法將持續漸進,雖然具體組合的安排因為選項甚多,故也爭論不已,但發展的軌跡是80年代末鋪陳的。
普選出來的領袖纔可能有較高的自主性和正當認受性。故此,普選是在強化行政長官的主導性。
另外,要有所作為,還要得到立法會的配合。但是,立法會的權力賦予者跟特首不一樣,直選議席也好、功能議席也好,他們各自要照顧他們的選民,特首不是立法會成員的米飯班主,他們沒必要聽特首的。
不過我認為,在未來普選特首後,特區政府的自主性有望進一步增強,不受制於小圈子特殊利益集團,同時可以挾人民大多數的認受以期立法會配合從而改善特首的管治力度。
在基本法框架下,普選特首既是惟一的終極選項,也是一個較穩當的領袖更替制度。
香港的法治包括司法獨立早已穩固,言論自由,是中產階級壯大的善治市民社會,特首不容易變成獨裁者或偏激份子,即使有變,至少任滿就可以給拉下來。基本法還預設了一道關卡,不管是小圈子選還是普選,特首位子的競選者,要得到一個『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纔可以參選。這個機制幾乎可以排除過份偏激的人士獲得提名。就是說:
一、普選出來的特首,自主性和認受性將高於小圈子選的。
二、普選出來的特首變為超越法治的獨裁者或犯法者的機會不大。
三、普選出來的特首是偏激分子的可能性很低。
基本法特首制的設計,反映了當年各種顧慮的妥協。不過,以往十年的經驗已讓我們知道,漸進是有它的好處的,能夠減少懮慮帶來的過度反應,大家也可以有時間看清問題,考慮得更周詳。現在的有漏機制並不是不能運作,而且是可以逐步改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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