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精神病院,又名安徽省精神衛生防治中心,該院司法鑒定科主任、安徽醫科大學兼職教授張曉莉介紹說,在上個世紀50年代合肥市精神病院建院不久,就開展了司法精神病醫學鑒定工作。『以前每年只能做十幾例司法精神病醫學鑒定,現在,有的時候一天都要做兩三例。』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便是殺人的案件發生後,自稱患有精神病的疑犯增多,紛紛提出鑒定,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條的規定。
這個規定中稱:『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也就是說,很多刑事案件的嫌疑人一旦『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就可以不承擔刑事責任,立馬回家。
『在我們現在每年三四百例的鑒定中,由公檢法辦案機關提出鑒定的,大約10%不到,90%以上是由被鑒定人的親屬、監護人、律師提出來的。』張主任說,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維護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權益意識的逐步增強,要求做司法精神病鑒定的越來越多。
據介紹,一般的程序是,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訴訟代理人提出鑒定要求,向公檢法辦案機關提出申請,然後由辦案機關決定同意,由辦案機關委托司法精神病醫學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辦案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如果發現當事人精神異常,或者作案動機不明、作案手段奇特、行為具有不可理解性、難以預料性和突然性等表現,也可以直接委托鑒定。
『以個人名義申請鑒定的,我們是不能受理的,不能私自接受司法鑒定。』張曉莉說。
部分精神病人要負刑責
張曉莉告訴記者,經過統計分析,他們發現,在所有的被鑒定人中,大約1/3的被鑒定人被鑒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1/3的被鑒定人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還有1/3,則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其中有極個別是裝病的。
『並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作案後都可以不負刑事責任的。』張曉莉主任說,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問題既是司法精神醫學問題,又是法學問題。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同樣的,即使是精神病患者,在某些情況下從事民事活動,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主要情形有: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動時並無精神異常;精神疾病的間歇期,精神病癥狀已經消失;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動具有明顯局限性,並對他所進行的民事活動具有辨認能力和能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智能低下,但對自己的合法權益仍具有辨認能力和保護能力的。
鑒定人員隨機抽出組成
『每次鑒定,必須要有3個以上具有司法、衛生兩個部門批准的執業司法鑒定人資質的人員參加。同時,這些人員還是從專家庫裡隨機抽取的。』張曉莉主任說,這些人員必須素質好、業務精、原則性強,人員的篩選是經過層層考察的,非常嚴格。『技術好,不是最重要的。』
在鑒定前,經常是刑事案件中的雙方當事人都來說情。被鑒定人家屬當然希望鑒定成精神病患者,以免於承擔刑事責任。受害人家屬當然希望不要鑒定成精神病患者,立馬拉出去槍斃。『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絕不能出現任何偏差,必須嚴格遵守自己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否則,我們將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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