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經貿局違法出臺的“33號文件”,一夜之間讓榆次匯隆造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隆公司”)的400餘名股東失去了股東身份,讓一個擁有價值數千萬元資產的股份制企業以800萬元的底價拍賣給了個人。
爲奪回企業,原匯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春江開始訴訟,經過兩級法院4次審理,2006年11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33號文件”違法;榆次區政府拍賣匯隆公司的行政行爲違法,判決其賠償張春江365萬餘元的直接經濟損失。
判決下達後,面對拒不賠償的榆次區政府,張春江交了近4萬元執行費後,申請強制執行。然而,9個月過去了,張春江依然沒能從榆次區政府要回一分錢。
國企破產被拍賣,職工變股東
榆次市(榆次區以前爲縣級市——記者注)造紙廠是個命運多舛的企業。
1990年以前,該廠只生產高質量的衛生紙。這種紙不是用再生紙“去墨”製成,而是用棉花製成,吸水力強,潔白度高,特供港澳地區。
上世紀80年代末,由於生產成本不斷提高,而計劃經濟時代出口產品又不得擅自提價,企業步入一個“一生產就虧損,產量越大虧損越大”的怪圈。1990年,該企業終於資不抵債,關門停產。
停產後,職工回家待崗,企業留守處獨力支撐,期待起死回生的奇蹟出現。
1996年7月,榆次市人民法院裁定留守處破產一案進入破產還債程序;同年9月5日,榆次市工商局覈准李晉生等8人以註冊資本50萬元,在造紙廠原址上設立山西省榆次匯隆造紙有限公司。
10年前的改革,職工安置總被擺在頭等重要地位。
當時,榆次市政府要求匯隆公司全員接收400餘名待崗職工。爲此,榆次市人民政府致函榆次產權交易所,“對匯隆公司全員接收破產企業職工,進行妥善安置,予以擔保,在競買時不需現額支付職工安置費用”。
隨即,榆次市人民法院同意產權交易所對榆次市造紙廠留守處的整體產權進行公開拍賣,匯隆公司以1083萬元購得留守處資產,並答應全員接收企業職工。
8位出資購買企業的自然人沒有支付現金。1083萬元以配股的形式歸還給了職工,400餘名職工全部入股,成爲企業股東,成了企業的主人。這次改制得到了榆次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的認可和批准。
1996年12月,榆次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榆次市造紙廠留守處申請破產一案終結審理。
改制後,匯隆公司創新了產品,將一直壟斷山西炸藥紙生產的天津某紙業公司擠出了市場,企業效益節節攀升;2000年前後,山西礦業市場大滑坡,炸藥紙市場急劇萎縮,行業內惡性競爭,企業舉步維艱,再次出現了拖欠職工工資的現象。
2001年,全體股東再次召開股東大會,經營副廠長張春江被選爲帶頭人。
張春江交納50萬元,重新註冊了資本金,任企業法定代表人。2001年9月,張春江與企業簽訂了經營承包責任書,承包期5年。
走馬上任的張春江四處籌措資金,補交電費、稅金,補發工資,並經過一系列的改革,匯隆公司再次步入正軌,職工們的工資按月發放,普通工人的月工資達到千餘元。
2002年春節過後,隨着煤炭市場的火爆,炸藥紙生產盈利巨大。“那時候,每天前來拉貨的都是預付全款”。
然而,2002年9月10日,榆次區(原榆次市)經貿局給匯隆公司下發了一份“33號文件”,題爲《關於收回原榆次造紙廠破產資產的通知》,突然要收回企業。
這份文件,改變了張春江與數百名職工的命運。
改制企業被二次拍賣,股東下崗
“33號文件”不到100字:根據區委、區政府規範破產,資產變現,實現國有資產和職工身份雙置換的改革意見,對榆次匯隆造紙公司的產權及相關債權債務由區政府負責處置,專項用於安置職工。
2002年9月27日,榆次區經貿局發佈了《轉讓公告》。公告稱,“匯隆公司因改制,資產全部轉讓,底價800萬元人民幣,債權債務由收購方接管”。
得知改制後企業要被再次拍賣,匯隆公司的職工很不理解。
原匯隆公司股東康來源說:“榆次市造紙廠1996年已經破產拍賣了,現在都成股份公司了,政府有什麼權力拍賣一個已經不屬於自己管理的企業?”
股東董念剛認爲:這是一個女兒嫁兩家,拍賣了一次的企業怎麼能再賣一次?
“2002年,我們的企業資產已近4000萬元,如果再加上廠區100餘畝土地的資產,我們已經是個擁有6000萬元資產的企業,榆次區經貿局以不足1/8的價格低價出讓,卻給人以匯隆公司揹負債務的錯覺。”張春江說。
“幾千萬元的一個企業怎麼只賣800萬元?拍賣前進行評估了嗎?”股東張艾軍說。
儘管職工們曾多次以過激的手段要求停止拍賣,但都沒能阻止拍賣的展開。
2002年10月31日,“二次拍賣”開始。參與競標的有兩個人,一個是安練平,一個是王金保。由於王金保在拍賣的前一天被榆次區企業改制領導小組取消了競拍資格,所以在無競爭對手的情況下,安練平以800萬元底價購得了匯隆公司。購買之後,安練平將匯隆公司改名爲“科迪爾造紙有限公司”,並歸還了400餘名股東7年前的入股本金,但沒有分紅。400餘名股東立即變成了打工仔。
新公司成立後,原匯隆公司185名股東首批失業。
2007年7月20日,記者見到原匯隆公司的股東康彬,她是185名下崗職工之一。清掃馬路的她剛回家,她下崗後已經找了好幾個工作。
“公司被拍賣後,我徹底下了崗,到處打零工”。這個1984年就進入榆次市造紙廠工作的老職工,就這樣永久性地失去了工作18年的崗位。
法院判定“33號文件”違法
“一個區級政府這樣做,我們幾百個股東實在無法理解”。張春江開始着手訴訟,矛頭直指“33號文件”。
2002年年底,張春江將榆次區經貿局、榆次區政府及收購企業的安練平告上法庭,要求認定榆次區政府的行爲侵犯了企業財產所有權,請求法院“歸還企業”。
雖然做好了打“持久戰”的準備,但張春江怎麼也想不到:爲討一個說法,他已經付出5年光陰,而且官司遠遠沒有結束。
“請了3撥太原的律師,才得以立案”。當年,“立案就費了牛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與重審,都判決榆次區政府與經貿局拍賣企業行爲違法,責令二者“採取相應措施補救”。
但“法院判案語焉不詳,他們該如何補救,讓他們賠償也得有個數吧”,張春江最後上訴至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6年11月,山西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確認“33號文件”違法,榆次區政府拍賣企業屬於行政違法行爲。
山西省高院認爲,榆次區政府無規範破產的行政職權。根據我國破產法規定,破產宣告權屬於人民法院,對於已經進入破產程序並經清算和裁定終結的破產案件,政府及其所屬行政部門無權干預。原榆次造紙廠經法院宣告破產並裁定終結審理,而榆次區政府卻在6年後將已破產的企業及破產結束後新組建的非國有企業以“規範破產”爲由“收回處置”,屬超越職權的行政行爲。
山西省高院同時確認“33號文件”系違法出臺。“33號文件”的依據是晉中市委、市政府辦公廳《關於繼續推進中小型國有企業改制的若干意見》,該文件是針對中小型國有企業改制提出的意見,而匯隆公司並非國有企業,不適用該意見。所以,“33號文件”無法律依據,屬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山西省高院還認爲,榆次區政府一系列行政行爲程序違法:“33號文件”是2002年9月10日出臺的,而榆次區四套班子於一個月後才召開聯席會議認定文件中的相關內容,屬先裁決,後認定事實,程序違法;區經貿局9月20日委託榆次區產權交易所辦理產權交易業務,9月27日發佈了轉讓公告——但早在9月23日,產權交易所即收到了安練平購買企業的保證金200萬元,程序明顯不當。
對此,原匯隆公司法人代表張春江認爲:這種做法不僅程序不當,而且是暗箱操作。轉讓公告還沒發,安練平怎麼就知道要拍賣這個企業呢?他怎麼能知道拍賣的保證金是200萬元呢?轉讓公告在發佈前應該是很少的幾個人才知道的祕密啊。
另外,山西省高院認定,匯隆公司職工身份已全部置換,不是國企職工,而是股份企業的股東。省高院認爲:職工身份置換應以企業性質變化而定。這些職工因其投資入股行爲及所享有的配股權,已成爲非國有企業匯隆造紙有限公司的股東。
山西省高院的判決也同時認定,安練平已經成立新公司,“並已投入大量技改資金,擴大生產規模,解決了一大批人員就業”,“撤銷33號文件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山西省高院最後的判決結果是:判決榆次區政府行政賠償張春江365萬餘元——這是審計部門審計出張春江在承包企業1年間企業淨資產的增加額。
匯隆公司被拍賣後,張春江夫婦都失去了工作;打了5年官司後,兩人賣房賣車,債臺高築,欠下30萬元的外債。
“那是去年11月4日,下午快下班時,法官通知我去拿判決書”,張春江回憶,拿到判決書後,他直接翻到第11頁,從“本院認爲”開始尋找答案。法院的每一項認定都令張春江心花怒放,最終認定“33號文件的作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正當程序,超越職權。”看着這份省高院的判決,張春江舒了口氣。
然而,令張春江失望的是,雖然自己贏了官司,但沒有實現“把企業歸還股東”的上訴目標。山西省高院“對張春江要求收回被拍賣企業由其繼續經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難道購買企業的安某一個人的利益比400多名股東的利益更大,動了他的利益,就會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失,那我們這400多個爲企業幹了大半輩子,無端被剝奪了股東身份的人,利益就是非公衆的嗎?”張春江說。
判決賠償的那點錢,在他看來,“只能起到安慰作用。”他算了一筆賬,這幾年他的間接損失可能達到幾千萬元。“2002年以後,山西煤炭市場是何等火爆,出事前,許多煤礦已經是拿着現金來購紙,爲了拉貨,每天都有打架的。”張春江說,“我打官司5年,這樣的市場,這樣的銷路,間接損失至少上千萬元。”
榆次區政府輸了官司,拒不賠錢
拿到判決後,榆次區政府、區經貿局、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成了張春江在榆次行走的經常路線。“區裏總是把我推至經貿局;經貿局說,安某除了交納200萬元外,剩餘的600萬元再沒交過,沒錢付;市法院的理由是政府沒錢,沒法執行。”
“企業拍賣了都快5年了,政府爲什麼一直不要那600萬元拍賣款?”張春江不理解。
贏了官司的張春江沒想到榆次區政府一直不予賠償。
今年1月18日,張春江的律師齊守偉替他交納了近4萬元的執行費,申請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張春江的盼望中,榆次區政府不斷地以沒錢爲由推脫,至今分文未付。
榆次區政府輸了官司爲何不賠錢?該區政府祕書長表示,“300多萬元也是老百姓的血汗錢,不能隨便給,我們對省高院的判決不滿意,還得再認真核對此事,不能這麼隨便地花掉老百姓300多萬元。”
7月26日,記者從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已凍結了榆次區政府賬戶上的180餘萬元存款。“不過,我們不敢把這筆錢劃到張春江的賬戶上,畢竟人家是政府,我們能凍結這筆錢已經很不容易了。”晉中市中院一名負責人說。
看來,拿到賠償款,還是張春江一個遙不可及的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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