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備受社會關注的齊二藥案民事部分的最後一宗訴訟在廣州市天河區法院開庭審理,這也是自8月10日衛生部發言人毛羣安表示中山三院不應承擔齊二藥案賠償責任後的第一次開庭。來自汕頭的受害人陳宗明的家屬向中山三院及藥品經銷商金蘅源公司、廣東省醫保等三被告提出了170多萬元的索賠。
使用假藥身亡索賠170萬
據受害人陳宗明的哥哥陳先生告訴記者,2006年4月7日,陳宗明因患黃疸性肝炎到中山三院接受治療,住院後的一個多星期,一直在使用雲南大理生產的亮菌甲素,“恢復得很好”。情況在4月21日開始突變,“那天排尿5400多毫升,第二天僅排了250多毫升,再往後就基本沒排尿。”到4月30日,陳出現口麻、說話不清晰、全身疼痛等狀況。此後的三個晝夜,陳痛得“一分鐘都沒有睡”。2006年6月23日上午,陳宗明因救治無效在醫院去世。根據專家意見書認定,陳宗明的死亡與4月21日後使用齊二藥廠生產的假亮菌甲素有高度相關。
陳先生稱,爲了查明病情惡化的原因,中山三院在2006年5月3日給陳宗明和另外一名病人作了腎穿刺,並送到廣東省和北京的相關部門化驗,最終確認是由於使用了齊二藥廠生產的假亮菌甲素導致腎融解性壞死,才確認了假藥事件,進而醫院採取了相應的措施,避免了事故的擴大化。“陳宗明幫助中山三院查出了假藥,對齊二藥事件有功,中山三院應對陳宗明的行爲給予補償”。
主治醫生出庭承認患者有功
昨日中山三院的代理律師蔡彥敏教授沒有出庭辯護,取而代之的是陳宗明的主治醫生。
當被問及爲什麼換成他出庭時,這名主治醫生表示,蔡彥敏教授因出差無法到庭辯護,而原告方提到的腎穿刺的問題,他作爲臨牀主治醫生,有必要出庭解釋具體的醫學問題。
他在庭上沉疼地表示:“作爲臨牀醫生,看到我的病人因爲假藥而病情加重,我也非常難過,但我們在後來的救治過程中,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我們沒有過錯”。
被告中山三院承認陳宗明在齊二藥事件上的確有功,但認爲不應由醫院賠償,其代理人當庭感嘆道:“我們醫院上報了情況,現在還要賠錢,這不是爲難我們嗎?”
中山三院強調醫院醫療機構不是藥品的銷售者而是使用者,因此不應當承擔銷售者的責任。而原告方則完全反對這一說法,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庭審焦點:醫院是藥品的使用者還是銷售者?
原告方認爲醫院和患者之間成立了醫療服務合同關係,從法律上講是一個混合合同,其中包括了診療服務合同、牀位租賃合同、護理勞務合同、藥品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醫院應該提供正規的診療服務和藥品,但醫院卻給患者注射了假藥,明顯有違約行爲,須承擔違約責任。
中山三院則認爲醫院並不是藥品的銷售者。首先,根據國家規定,銷售藥品的單位一定要有經營許可證和GSP認證,而醫院不需要經營許可證和GSP認證;其次,藥品的買賣一般針對不特定人,而醫院只是給病人使用藥品;而且從醫院的性質來講,是從事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不是以盈利爲目的企業。因此,醫院是藥品的使用者而不是銷售者。
對此,原告方指出醫院賣給病人的假亮菌甲素有28%的利潤空間,不論醫院是什麼性質的單位,和病人都構成了藥品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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