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做腎穿刺身體受損應由國家表彰?
原告方提出陳宗明在2006年5月3日做了腎穿刺,幫助中山三院查出了假藥,實際上是幫中山三院履行了他們的社會義務,避免了損害的進一步擴大。因此,根據無因管理的規定,中山三院應對陳宗明的行爲給予補償。
中山三院的代理人則表示:“我們也認同陳宗明對齊二藥事件做出了很大的貢獻,我們建議國家應當給予他表彰,出於對陳宗明的尊重,我們認爲這種行爲不算無因管理,應算個人貢獻。”
醫院上報假藥還要承擔賠償?
“我們上報了藥品的不良反應就要承擔責任,這不是爲難我們嗎!這叫醫療機構怎麼做?我們認爲法律應當找到一個平衡點,不然以後藥品事故的上報制度就難以執行了。”中山三院方認爲上報了不良反應還要賠錢會導致衛生部門規定的藥品不良反應上報制度無法執行下去。
但原告方表示這種說法是混淆了醫院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醫院按規定上報藥品事故不能就此避開民事責任。
6支假藥還是24支?
陳宗明在院期間被注射的假亮菌甲素的數量成爲雙方爭論的焦點。
中山三院指出,2006年4月19日之前陳宗明使用的亮菌甲素是由雲南大理生產的,之後纔是使用齊二藥的亮菌甲素,根據專家鑑定書的鑑定意見,陳宗明使用齊二藥廠生產的假亮菌甲素只有6支。
對此,陳宗明的家屬極力否認,認爲即便除去雲南大理生產的亮菌甲素,按照中山三院提供的入院清單,陳宗明被注射的齊二藥假亮菌甲素有24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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