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私服”獲利500萬元3名侵權人被追加刑罰
核心提示
黃林等3人在未經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合夥私自架設仿《傳奇世界》網絡遊戲服務器並對外經營,短短6月經營額達790多萬元,獲利500餘萬元,這起轟動網絡世界的“湖南網遊侵權第一案”雖已塵埃落定,卻給人們留下了很多思考空間。
2007年10月8日上午10時許,國慶長假剛過,湖南省長沙市某人才市場內早已人聲鼎沸,身穿白色襯衣、懷揣着嶄新簡歷的黃林,在大門外獨自徘徊近半個小時後,深吸一口氣,終於鼓起勇氣走入市場,開始了人生的又一次選擇。原本是某網絡遊戲公司大股東的他,因利用非法獲得的服務器私架網絡遊戲,被長沙市天心區法院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緩期五年執行。
9月30日,經辦此案長沙市天心區檢察院相關人員透露,3名網遊侵權者除被以“侵犯著作權”課以經濟重罰之外,還被追究刑事責任。對網遊侵權者追加刑罰,無疑體現了司法部門打擊網絡侵權的決心。
“三劍客”的網遊之路
《傳奇世界》是時下最熱門的網絡遊戲,也是網遊愛好者的寵兒。其著作權屬於盛趣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下稱盛趣公司),上海盛大網絡發展有限公司則被授權在中國大陸地區獨家運營該遊戲。
謝春、黃林、張華(均爲化名)是長沙衆多《傳奇世界》網遊者中不起眼的“三劍客”,所不同的是,他們都有高等教育背景,在鍾情網絡遊戲的同時,也有創業的渴望。這種創業渴望改變了他們今後的人生。
三劍客作出的創業決策是:通過私架遊戲服務器來賺錢。而他們的瞄準的仿冒對象,正是他們自己喜歡玩的、在當時紅極一時的網絡遊戲《傳奇世界》。
通常意義上,所謂“私服”,是指私自使用未經授權的服務器,通過破壞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互聯網遊戲的技術保護措施,修改數據,“盜得”並運營這些“克隆”遊戲獲利的行爲。
百萬富翁與千萬“公司”
“他們的能力非常強,可惜法律意識太淡薄了。”談及湖南網遊侵權第一案,天心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焦焰對具有高素質的黃林等涉案人員表示了惋惜。
2005年8月開始,謝春、黃林二人未經《傳奇世界》遊戲著作權人及著作權人在中國的代理公司的授權許可,利用QQ購買了《傳奇世界》的遊戲程序。爾後,二人在網絡上申請WWW.1755SF.NET域名作爲主頁,將遊戲更名爲《清風傳奇世界》,然後在福建和廣東兩地大量租用、託管服務器,架設起了私人網絡遊戲服務器。
謝春、黃林,以及後來入夥的張華,其實已經具備創業者的素質,因爲他們很快就建立起了自己的經營模式:在這個模式中,謝負責出資、對外聯絡、人事與財務管理,黃負責遊戲程序的技術管理,佔40%的股份,張則負責硬件維護和日常事務管理,之後又有朱某、王某入夥,生意越做越大,最後在長沙開設了18個網遊賬戶,並聘請了10多名管理和技術人員。他們各司其職,管理有效,並按貢獻大小分配股份,“清風傳奇世界”很快成爲當年赫赫有名的傳奇私服之一。於是,一個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成爲資產近千萬的“新貴”,而謝春、黃林也輕而易舉地成爲百萬富翁。
遺憾的是,他們的心血白費了,因爲三位“創業者”努力項目的內容最終被認定觸犯了刑法。
罪與非罪之爭
單純從經營角度出發,三名狂熱的“劍客”所做的工作卓有成效。截至2006年6月,他們租用、託管服務器達到了93臺。“清風傳奇世界”的遊戲經營數額也達到了人民幣792萬多元。
此時,自認受到重大損失的盛趣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5月17日,長沙警方正式立案偵查,並將黃林等三人及朱某、王某一一抓獲。
案件很快進入司法程序,此時,事情的嚴重性遠遠超乎“三劍客”原來的想象。在他們的眼裏,利用私服賺錢,只是打法律的“擦邊球”,乾的是技術活,他們壓根兒也沒想到自己會觸犯刑法。
“如果簡單複製發行就是犯罪,那麼第二次開發呢?”湖南當地一名律師介紹,謝春利用非法獲得的服務器私架網絡遊戲,黃林懂電腦技術,加入以後立即對遊戲進行修改和升級,不斷地擴大遊戲規模,這種修改遊戲的行爲是屬於對軟件簡單複製發行還是第二次開發,在法律上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一位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認爲,“私服”屬於二次開發,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複製發行。
但上海東方計算機司法鑑定所很快認定,《清風傳奇世界》與盛趣公司名下計算機軟件《傳奇世界》有實質性相似。檢察官根據有關法律,審慎地提出了對五名被告提出指控:被告人不但危害了國家的著作管理制度,擾亂了市場秩序,同時損害了著作權人的正當利益,且非法經營的數額達到了790多萬元,情節嚴重。
非法經營還是侵權?
經歷了較長時間審理之後,長沙天心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謝春、黃林、張華分別被處以120萬元、1302萬元以及15萬元的罰金,並且被判緩刑。王某因系無刑事責任能力,被免於處罰。
“當初屬於二次開發還是複製發行,該用民事手段還是刑事手段?”當時接到此案後,如何給予界定,天心區檢察院的工作人員感到非常棘手,即使觸犯刑法,那麼此行爲是屬於非法經營還是侵犯著作權?天心區檢察院的檢察官們經研究,最終依法將其定性爲“侵權”。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西北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馮衛國表示,由於法律上對於“私服”和“外掛”沒有一個完全的界定,所以在法律界存在分歧。他個人認爲,犯罪嫌疑人對網絡遊戲軟件進行修改,融入了自己的智慧,那就不再是簡單的複製發行了,而是屬於“再創作”,應該不構成侵權,而是屬於非法經營。
非法經營是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我國《刑法》第225條規定,非法經營行爲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應該早日細化法規,避免公、檢、法認識上的不統一。”馮衛國如是說。
兩難抉擇
實際上,在許多遊戲者眼裏,私服遊戲還有外掛在操作過程都有其可取之處。有需求就有市場,遊戲開發商、運營商只得與外掛和私服進行鬥爭。
但由於私服行爲遊離於民事侵權與刑事犯罪之間,加之網絡侵權犯罪取證難度較大,打擊這類行爲也很難。
因此,目前國內很多網遊侵權案,往往以民事調解告終,很難追究刑事責任,對網遊侵權者追加刑罰,無疑體現了司法部門打擊網絡侵權的決心。
而對於遊戲開發商和運營商來說,他們與外掛和私服的鬥爭將是長期的。一位業內人士說,從韓國出口到中國的遊戲大多數只有50%~60%的成熟度,遊戲設計上的不足爲外掛的產生創造了條件。從國外引進的網絡遊戲,由於我們沒有修改權,即使發現了該款遊戲的不合理之處,也僅能向開發商提出建議。等到著作權人修改完遊戲,國內的遊戲外掛已經推出好幾代了。所以,我們必須從提高遊戲質量和客服水平入手,儘可能縮短其間的時間差,從源頭上解決遊戲外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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