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點35分!長相清秀的許霆在法警的帶領下,終於出現記者面前,在與坐在前排的父親對視了一會後,轉頭面對審判長坐在被告席上,身上穿着天河看守所的囚服。
“我取這麼多錢是因爲機器出錯幫銀行保管,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我希望有一個仁慈的審判”!昨日上午,全國廣受關注的許霆案在廣州中院重審。許霆在開始語出驚人地表示他是在幫銀行保管錢,而不是盜竊後,又要求法院對其輕判。許父親則表態如果法院判刑10年以上,他肯定不會還錢給銀行。
在庭審中,公訴機關仍然以許霆的行爲構成盜竊金融機構罪提起公訴。而被告許霆的兩名辯護律師也堅持爲其作無罪辯護,他們認爲,許霆從存在故障的ATM中惡意取款的行爲不構成犯罪,僅可算爲不當得利。
現場國內數十媒體排隊進場旁聽
案件原定於9點半開庭,但從7點半開始就有全國數十家各大媒體的記者在法院辦證門口排隊,人龍一直堵住辦證大廳的入口。
手機首次全部被沒收
史無前例的是,所有進去的旁聽人員手機全部被沒收,統一由法院保管,直到閉庭之後才發還。法院對此的解釋是擔心通訊工具影響法庭正常審理,但有知情人士透露,法院是擔心記者們利用手機把庭審的情況錄下向外傳播,“畢竟法院在此案中所承受的壓力太大”!
許霆之父差點沒位子坐
8點30分,廣州中院僅80個座位的二法庭坐無虛席,甚至因在門口被記者圍堵採訪耽誤了時間的許霆父親許彩亮都沒有位置,接着便見到好幾排的旁聽人員被法院人士陸續請出庭外,給記者和許父騰出位置。時報記者隨後瞭解到,這些人可能是法院和檢察院系統的人,因對本案高度關注,很早就過來佔了位置,但法院見到太多的媒體記者進不來,只好讓他們到28樓通過視頻來觀看現場。
在正式開庭時,記者注意到此案再次創下一個記錄:由刑庭副庭長擔任審判長,公訴人由三名檢察官組成。對於一個情節比較簡單,且只有一個被告人的盜竊案,排出如此的陣容,這在廣州審判史上還沒有。
兩大疑點只是想幫銀行保管錢?
“我不是偷錢,我只是想幫銀行保管錢”!一出庭回答檢察官的詢問,許霆就語出驚人,並在其後多次強調這一說法。之前,包括公檢法三家及其律師和家屬都認同的一點是,許霆當時確實是基於貪念將錢取走逃回老家。因此,許霆的這一新的態度立即引起法庭的高度重視。
按照他的說法,當時他發現ATM機壞了,便想替銀行把機子裏面的錢取光,替銀行保管,先取了4萬,後來又回宿舍拿了膠袋連續取,開始都是每次取1000元,最後幾筆都是每次取2000元,直到與他一起的郭安山(取了19000餘元,被天河法院以盜竊罪判刑1年)突然說“有人”來了先跑離銀行,許霆這纔跟着離開。
但許霆的這一新說法遭到檢察官和法官的強烈質疑,“你說你是替銀行保管,那第二天上班爲何沒有向單位彙報,爲何沒有告知銀行或者報案?
一系列疑問拋向許霆,他猶豫了好一會,解釋稱當時本想還,後來一起取錢的郭安山說“不是偷的,不是搶的,怕個啥,不用主動還,等銀行找上門再說”。於是,他便沒有還。
“但是你第三天爲何又突然離開廣州,且未領工資,未辦離職手續?”公訴人追問。
許霆沒有正面問答這個問題,而是稱“其實我取錢的第二天晚上就想走了,我一個人在廣州挺害怕的”。
是自首還是被抓?昨日庭審的另一個亮點是許霆是否有自首情節?這在之前的審理的判決中從未提過。
許霆在接受律師問話時表示,他於2007年5月22日在陝西寶雞火車站落網,當時是主動向警方自首的。“我看到有警察在場,便走過去說了我的名字,那個警察愣了一下讓我走,走了幾步後又突然叫住:‘你說什麼,你叫許霆?’我說是之後,那邊警察便將我帶走了。”
而公訴人則稱許霆不是自動投案,不是自首,並出示了許當時在公安偵查階段和第一次受審時的問話筆錄,均說明他當時在火車站被警察盤查身份證時,被警方抓獲,而不是自動投案。“你爲何說法前後矛盾,爲何在公訴階段這樣說,現在又這樣說”,公訴人質問。
“我也不知道,當時只是在想早點被抓,早點坐牢,早點出來結婚”!許霆回答。
“還缺一個被告:櫃員機”
許霆的辯護律師仍堅持無罪辯護,廣州中院將擇日宣判
在昨日的庭審中,用真名銀行卡惡意取款是否祕密地竊取,櫃員機算不算金融機構成爲兩大焦點問題,控辯雙方對此展開激烈的辯論。法院宣佈將另期宣判,記者瞭解到,在宣判時廣州中院將專門舉行一個通報會,但具體日期目前沒有確定。
“在社會輿論、法學界對此爭論不休,而有立法權的全國人大、司法解釋權的最高人民法院都沒有表態的情況下,此案的最終判決將對此類新型案件起到指導作用”!一位前來旁聽的徐律師對記者說。
在接近中午一點鐘的時候,庭審接近尾聲。與之前媒體所報道的一樣,律師和許霆本人所持的觀點與檢察院的意見相差甚遠,堅持許是無罪的,只能承擔民事責任。
而許的一名辯護律師楊某更是以一種沉重的語氣說:“今天出庭的我覺得還差一個被告,那就是櫃員機,我國曆史上有審西瓜的,有審牛的,爲何不將櫃員機‘請’出來,好好看看,分析分析,看看這裏面倒底發生了什麼?
“我想問,櫃員機你知罪嗎?你是不是魔鬼”!這一激烈話語被法官打斷後,楊律師認爲,此案中許霆的危害性到底多大,相信社會公衆都能看出來,而我們在進入一個高速發展的社會,這種情況會越來越多,是否都應該認定其有罪呢?
公訴人則針對性地總結說,許的遭遇,生活中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會遇到,每一個人都會碰到這樣那樣的誘惑,這時,就需要我們有一顆從善的心。“不義之財不可取”!此案其實也是在告誡我們,別人的東西不能拿,即使是無人看管的也不行!這就是本案的意義。
焦點1實名取款是否算盜竊?
辯護律師:沒有祕密竊取,不是盜竊!
許的兩名律師認爲,盜竊罪的特徵是祕密竊取,非法佔有,而許是以記錄有自己真實姓名的銀行卡取錢,銀行事後肯定能知道是誰取錢,怎能說是祕密。如果這也算祕密的話,那所有在ATM機上取錢的儲戶都是祕密取錢,那是否他們都是盜竊疑犯呢?
律師認爲,許的行爲只是一個無效的民事行爲,至多算是民法上的不當得利,而銀行只能採取民事手段追討。
公訴人:公開身份非法佔有也可屬祕密竊取
公訴人則認爲,並非用自己的銀行卡惡意取款就不是祕密竊取,雖然銀行事後可以知道,但需要一個複雜的查找過程,需要一個時間段。在這個時間段內,許霆就是在祕密竊取。
這好比一個人趁着鄰居忘了鎖門,看到房間裏有手提電腦和現金,當着保安的面進去拿走,對保安說是主人讓他拿的。這個人是公開以自己的身份非法佔有他人錢財,難道不算祕密竊取,不算盜竊嗎?如果這種情況都不算盜竊的話,那整個社會秩序就亂了。
對於律師稱的不當得利,公訴人認爲不當得利只指被動地獲取他人財物,拒絕返還。而許霆是主動地,惡意地170多次取走銀行的錢,是明顯的主動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產,是犯罪行爲。
焦點2 ATM是不是金融機構?
辯護律師: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就不算!
許霆從來就沒有進入過銀行偷錢,手也從來沒有伸進去銀行拿錢,一切都是在ATM上操作。而ATM機算金融機構嗎?目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機器只是銀行的取錢工具,並非設立在銀行裏面,它沒有配備基本的保安措施。在“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的前提下,法院採用推理的方式無限地擴大了法律的解釋,是違背了法理精神的。
公訴人:偷銀行的錢就算盜竊金融機構!
依據1997年的司法解釋,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銀行的經營資金,不包括銀行的辦公用品。顯而易見,ATM裏面的錢當然算銀行的經營資金,雖然這些錢不是存放在銀行的保險櫃裏,但以此法律解釋,許霆的行爲依然屬於盜竊金融機構。
公訴人同時說明,許的行爲當然有別於撬門入內盜竊銀行裏面的錢,有從輕的情節;但另外一方面,他連續170多次惡意取錢,又潛逃一年多後才被抓獲,到現在都沒有退贓,這又屬於從重處理的情節。
庭審經典語錄:
“你看和我一樣的郭安山就判了一年多,人家說距離產生美,美我就不要了,就希望之間的距離能拉近點!”——許霆在最終陳述時希望能獲得輕判。
“不管我的命運如何,判重還是判輕,無罪還是無期也好,我就希望我的不幸遭遇可以讓法律界的專家制定出更好的法律,讓銀行方面可以爲老百姓負責,提高安全各方面。”
——許霆在最終陳述時表示了這一願望。
“首先我覺得今天有一個被告沒有到庭,那就是櫃員機……櫃員機你是不是魔鬼?”
——許霆辯護律師在庭審辯護的開場白。
“這個承諾肯定會兌現,錢嘛當然都會退還回來!”;“要還是十幾年的話,我肯定不會還錢,那百分之百不會還了。”
——許霆父親許彩亮針對記者詢問其是否會幫兒子履行還款願望時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