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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看車展時,一少年為試聽音響坐到一部轎車主駕駛位置上,不料竟誤將該車發動,連撞兩輛轎車,導致三車皆受損。後因賠償問題,汽車銷售公司將該少年及隨其同去的父親告上法庭。兩審之後,天津市二中院判決少年之父賠償汽車銷售公司汽車維修費1.1萬餘元。
去年6月1日13時許,天津市17歲少年小濤隨父親鄭某來到位於河西區友誼路的國展中心,觀看『2007年天津汽車展』。小濤見本市一家汽車銷售公司展位上停放著一輛馬自達6轎車,遂向銷售人員提出試聽該車音響,並坐到了主駕駛位置上。當銷售人員坐在副駕駛位置上進行講解時,小濤突然將車發動,該車猛向前躥,以致前部撞到另一汽車銷售公司展位上的尼桑牌騏達轎車和天籟轎車,三輛車均因此受損。後經鑒定,三輛轎車車損價格合計1.6萬餘元。評估後,馬自達6轎車的銷售公司賠償騏達及天籟轎車銷售公司8904元,並自行維修了馬自達6轎車,支付修車款8002元。該公司於賠償後將小濤父子告上法庭索賠損失。
對此,小濤父子提出,是原告的銷售人員誤導小濤坐在主駕駛位置,並將車鑰匙插上的,當時也沒說不讓動鑰匙,而且銷售人員告訴他擰鑰匙音響就可以響。小濤不知道擰鑰匙車會跑出去,銷售人員應當確保安全,小濤父子在此事件中沒有責任,不同意賠償。法院認為,原告某汽車銷售公司在保證安全方面疏忽大意,對此次事件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同時,因其已對另一汽車銷售公司的經濟損失予以賠償,故原告有向被告追償的權利。被告小濤擅自發動展位上的汽車,且未采取相應措施,撞損三輛汽車,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小濤的侵權行為與原告的經濟損失具有因果關系,小濤應承擔主要責任。鑒於小濤在事發時系未成年人,鄭某是其監護人,在小濤的行為致他人財產遭受損害時,其所負有的賠償責任應當由監護人承擔。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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