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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隊員上街執法,市容協管隊員往往共同前往,這一現象在上海將被杜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7日發布《關於加強執法證發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嚴格了執法證管理,並明確不再招聘非在編人員參與執法。
《通知》首先明確嚴格執法證的發證對象為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在編行政執法人員,其他人員一律不得持有執法證。其次,《通知》要求,市容協管人員除了可以參與管理工作之外,不得參與城管執法活動,不得著城管識別服,不得持有執法證,不得行使執法權。
對於少數郊區城管執法局(大隊)經批准已經向社會招聘的、經培訓合格取得執法證的非在編人員,要嚴格進行核查,其執法證到期後不予換證。今後不得再招聘非在編人員參加城管執法。
《通知》要求,各單位在5月30日前對本單位執法證的發放情況進行全面的清理,收回不符合持證條件人員的執法證。
另外,該局有關人員接受采訪時強調,上海一直嚴格規范城管執法,協管人員參與執法一直是不被允許的。
關於加強執法證發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布日期:2008年5月7日
滬城管執〔2008〕15號
各區縣城管執法局(大隊)、市城管執法總隊、水管處: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城管執法系統行政執法證件的發放和管理,提高行政執法的規范性和有效性,樹立城管執法隊員的良好形象,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1、嚴格執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換發上海市行政執法證的通知》(滬府法〔2002〕23號)文件規定,執法證的發證對象為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在編行政執法人員,其他人員一律不得持有執法證。
2、嚴格按照《關於印發<關於本市實施市容環境協管項目的試行辦法>的通知》(滬容環聯〔2004〕2號)文件中關於市容協管人員職責的規定,即協助街道(鎮)做好市容環衛、市政、綠化等相關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宣傳勸導、資料積累、信息反饋。各單位要對市容協管人員的日常工作職責進行嚴格規范,市容協管人員除了可以參與管理工作之外,不得參與城管執法活動,不得著城管識別服,不得持有執法證,不得行使執法權。
3、對於少數郊區城管執法局(大隊)經批准已經向社會招聘的、經培訓合格取得執法證的非在編人員,要嚴格進行核查,加強管理,教育其文明執法、規范執法,其執法證到期後不予換證。今後不得再招聘非在編人員參加城管執法。
4、各單位在5月30日前對本單位執法證的發放情況進行全面的清理,堅決收回不符合持證條件人員的執法證,並將自查情況書面上報市局執法處。6月份市局督察大隊將就此工作開展專項督察。
特此通知
聯系人:周麗群聯系電話:62473288-1540
傳真:62899508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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