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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塑料購物袋的『大限』還有半個月的時間,關於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的相關法規終於正式出臺。其核心內容,一是規定商品零售場所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准的塑料購物袋;二是規定商品零售場所應當依據該法規向消費者有償提供塑料購物袋。
昨天(15日),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和工商總局聯合發布了《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也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說的『限塑令』,《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實施。
據了解,各類超市、商場、集貿市場所提供的,用於裝盛消費者所購商品,具有提攜功能的塑料袋,都屬於《辦法》規定的有償使用的范圍。而用於裝盛散裝生鮮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預包裝袋不包括在內。
《辦法》規定,塑料購物袋的材質及技術要求由國家相關標准予以規范。根據標准要求,塑料購物袋應為本色,其他顏色應由供需雙方商定;塑料購物袋不允許有妨礙使用的氣泡、穿孔、塑化不良、魚眼僵塊等瑕疵。塑料購物袋的厚度必須大於等於0.025毫米。塑料購物袋的標志需要明確袋的名稱、標准號、規格等,如普通塑料購物袋、含有回收塑料的購物袋、直接接觸食品用塑料購物袋等。另外,塑料購物袋還要明確標注生產廠家的廠名、生產日期以及檢驗合格證等信息,要求塑料袋的存放保質期不超過一年。
關於塑料購物袋的收費標准是社會各界都廣泛關注的。《辦法》中明確指出,商家自6月1日以後不得向消費者免費提供塑料購物袋,所售塑料購物袋應當依法明碼標價。
對於違反有關價格行為和明碼標價規定的商家,將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視情節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關於塑料購物袋的收費標准一直難以出臺,商家都不願過早地透露自己制定的價格標准。記者聯系了天津市多家大型超市,其負責人均表示,關於具體的收費標准仍在制定當中,希望等待主管部門給出一個統一的定價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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