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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2007年,游客張淵帶著妻子和8歲的女兒跟隨旅游團到一生態旅游區旅游。下午2時,突然刮風下雨,他們在景區主乾道附近躲雨時,一棵約有200年樹齡的馬尾松忽然折斷,樹乾砸中了包括張淵在內的4名躲雨的游客。據張淵妻子吳女士說,當時他們立即打景區電話及110、120報警求助,十幾分鍾後,景區管理人員趕到,但沒有叫醫護人員過來,也沒有擔架等救護設施。約1小時後,救護車趕到現場,最終未能挽回張淵的生命。經法醫鑒定,張淵是被樹乾砸壓致嚴重的顱腦損傷和血氣胸而死亡的。事後吳女士將景區告上法庭。
[法院裁決]
法院查明,氣象臺曾經對事故日颮線(一種范圍較小、生命史較短、氣壓和風的不連續線)的發生報過預測,在此情況下,景區沒有事先采取措施保護游客的人身安全,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遂判令旅游公司承擔90%的賠償責任。
[律師評析]
本案是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景區是否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過程中,原告吳女士提出,氣象臺曾預報事發當日午後有暴雨,天氣是多雲轉雷陣雨,而景區依然開放並且沒有任何防范措施,應承擔未預警和防備的主要過錯。
景區辯稱,當時正遭遇颮線,而景區剛好處在颮線的路徑上。颮線是一種常在春季出現的災害性天氣,過境時速可達70至100公裡/小時。位於主乾道旁邊那棵200年古樹是被颮線刮斷的,從而導致受害人死亡,屬於無法預料的不可抗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從事公共服務行業的經營者均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其應當采取合理的保護措施保障進入其場所范圍內的消費者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安全保障義務在本案中表現為,景區應當對園區內的各種景觀(包括本案涉及的古樹)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障其處於安全狀態。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樹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景區從事的是經營性活動,以林區作為觀光內容之一,作為樹木的管理者,負有更加謹慎的注意義務。折斷傷人的那棵馬尾松曾有折斷的情況,景區應采取必要的防護加固或砍伐等措施,而景區卻未能履行上述義務,故其應對其管理的馬尾松折斷致人損害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外,本案被告以颮線為不可抗力為由進行抗辯不具有信服力。不可抗力是指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且無法克服的客觀情況,通常包括自然現象和社會事件兩方面。本案引發事故的颮線雖然也屬於自然現象,但卻不能界定為不可抗力,因為在颮線發生之前,氣象臺已經對景區天氣進行了明確預報。該事故的發生是由於景區未能按規定關注天氣預報的過失造成的,其本應根據天氣預測適時作出防護措施保護游客的人身及財產安全,而其並沒有履行上述義務,因此該颮線不能界定為不可抗力從而成為景區免責的理由,法院的判決是公正的。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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