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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許霆案發生在兩年前,當事人許霆持廣州市商業銀行的工資卡到櫃員機取款,因為櫃員機系統出現異常,許霆用只有174元錢的工資卡取出了17萬。一年後,許霆被公安機關抓獲,並於2007年12月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無期徒刑,也是從那時起,許霆案被輿論所關注,成為一起公眾事件。
輿論普遍認為對於許霆的量刑過重,一些法律界的人士也參與到了這場討論之中。
同期:17萬到了無期徒刑這樣一種刑法看起來是過分的嚴厲了一點。
同期:重要的是量刑上人讓很多人接受不了。
解說:2008年的1月,案件由廣州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回廣州中院重審。經過再審開庭,法院做出了有期徒刑五年的判決。在審判決後,新聞調查記者對許霆進行了獨家訪問。
記者:當庭宣判那一瞬間說五年的時候,你什麼反應?
許霆:當時,當時就是想流淚,老天給了我一個機會,沒有一棒把我打死,五年真的是可以承受得了。
解說:雖然許霆對再審的結果較為滿意,但是他的父親自始至終認為,兒子只是有錯並沒有罪。
許霆父親:他從頭到尾就犯了一個眼貪的錯誤,現在說這個道德罪,我根本我承受不了。
解說:有人說,許霆的命運經歷了一個蹦極式的改變。但從無期到五年,輿論的關注並沒有隨著許霆的被輕判而平息。
同期:為什麼剛開始判成了無期徒刑,後來又改成了五年?我就更奇怪了,為什麼兩回判不同呢?因為是輿論壓力,對不對?那是不是輿論壓力下,法律是可以改變呢?
記者:你很不理解這個改變?
同期:對呀,我很不理解。
記者:為什麼那麼多的案子,大家會對許霆這樣的案子特別關心呢?
同期:這個事情是比較特殊,或者說因為這個是銀行與人們之間,銀行有一種政府性的這種,它是一個政府支持的後邊,對不對?人們更關心這些。
記者:大的機構。
同期:對呀。而且就是說,判得也太狠了吧。如果這事攤在我身上呢。
解說:同一家法院,對於同一個犯罪嫌疑人,以同樣的罪名,但是兩次判決結果卻相距甚遠,如何解讀這樣的判決和許霆案的方方面面,《新聞調查》記者獨家訪問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甘正培。
記者:從一審到重審,做出了兩份比較懸殊的判決,那麼究竟是什麼改變了?
甘正培:第一就考慮到許霆的犯意是偶發的,是在自動櫃員機出現異常的情況下引發的他的行為。第二個是考慮到他是用自己的銀行賬戶卡超餘額取款盜竊的方法,和采取破壞性手段盜竊是有一定區別的。
記者:我們也聽到有一種議論說,那麼重審這樣的一個判決是否是迫於輿論壓力纔做的?
甘正培:不是這樣的。那麼我覺得呢,法官對這個許霆案件做了很深的思考,而且呢也做了選擇。做了選擇什麼?就是在法律意義上進行了一個綜合考量,綜合來認定許霆這個案件究竟是一個什麼樣的案件,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究竟到什麼層面。
解說:甘庭長介紹,法院兩次審判,對於認定許霆犯盜竊罪及適用法條並無改變,都是依據的刑法第264條。而一審判決對於無期徒刑的量刑標准也並無不當,因為依照264條規定,盜竊金融機構、且金額特別巨大的,起步刑就是無期徒刑。而根據有關的司法解釋,盜竊金融機構10萬元以上就已經構成數額特別巨大。改判的作出,是跟據許霆案的特殊情況,審判委員會多用了刑法的第63條,即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下量刑。
甘正培:這是刑法上對特殊減刑一種規定,我們認為它是一種司法的補救手段,補救過於僵硬的法定刑。
記者:那許霆案的特殊特殊在哪兒?
甘正培:罪責性不相一致,這是它的一個特殊。主要一點特殊呢,它是一個基於自動櫃員機出錯這樣的一個情況下發生的盜竊行為,這非常特殊。
解說:2008年3月,再審判決後,許霆又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5月,廣東高院維持了五年的判決,並於近日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這起曾經引發巨大爭議的案件終於塵埃落定。那麼,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為什麼會引發如此持續的爭論,許霆案究竟是一起怎樣的案件,而許霆的命運又經歷了怎樣的變遷呢?
許霆:我來廣州這是四個多月,出了這樣的事情,我也沒想到。
記者:你乾嗎跑這麼大老遠來這兒啊?
許霆:我在高中追了一個女朋友,她來廣州白天鵝賓館實習,我呢,想過來照顧照顧她。
記者:你是為了女朋友纔來廣州的?
許霆:可以這樣講吧,也想過來看一看廣州這個大城市,了解了解,沒見過世面。
解說:出生於山西的許霆,兩年多前來到廣州,那是他第一次出遠門,如今留在他記憶當中的,除了這個都市的繁華新鮮之外,還有許多的心酸碎片。
許霆:……身上還剩兩塊錢,然後我就坐公交,結果坐反了,不知道坐哪裡去了,後來就在街上找商鋪,幫忙,給我兩塊錢,我坐回去,沒有找到,沒有人給。後來我就打了一個摩的,我就很誠實,我就說我身上沒錢了,你給我送到天鵝城。
記者:說起這段經歷還是挺心酸的,是吧?
許霆:沒什麼,就是一個經歷吧。
記者:那你為什麼這麼難過?
許霆:難過就是說的是從廣州來了以後,短短的四個多月,整個,整個後來因為一直很痛苦,很痛苦。
解說:來廣州一個多月後,許霆終於在一家物業公司找到一份做保安的工作,但僅僅是兩個多月後,他遭遇到人生的一個轉折。
2006年4月21日的晚上的9點多鍾,下班後的許霆和同事郭安山,拿著廣州市商業銀行的工資卡,到位於平雲路上的一臺櫃員機取款。
記者:那天晚上去,本來是想取多少錢?
許霆:取100,我就170多塊錢。
記者:你怎麼操作的?
許霆:把卡插進去,然後輸入了密碼,然後取了100,點了100,點100,點不出來嘛,那個屏幕上就顯示出一個10,我還以為那個『0』那個鍵不靈了,我就按了底下的那個雙0鍵,一按它就蹦出來1000那個數字。這個機子我也不會取消,但那個取款,吐出來1000塊錢,就是個情況當時。
記者:你看到那個情況有什麼反應?
許霆:當時看了也不知道咋回事,就查了一下餘額好像,餘額不變。我就又取了一下,又出來了一下。這時候我就知道這機子壞了。
解說:2006年4月21日的那個晚上,許霆究竟經歷了怎樣的傳奇,我們找到了當時櫃員機的監控錄像,
許霆:當時呢我穿了個休閑褲,松緊也很松,那個休閑衣服,剛開始取的時候,錢包裝完就沒了,幾百塊錢都沒有,一千一千一千裝,裝到七八千,快一萬的時候,我合不住了錢包,鼓得合不了了,裝在身上鼓得褲子拉得穿不上,就掉下來,我就把衣服塞到褲子裡,錢給拿出來,又塞到衣服裡,就開始取一千,塞一千,取一千,塞一千,也挺新鮮的,取一千,塞一千,就這麼的,慢慢在取。
解說:此時,在路邊等待的同伴郭安山來找許霆。
許霆:他說你小子可發財了,我說發什麼財,這又不是自己賺的錢,明天交給部長的。他說你為啥要交給部長,他說。不交行嗎?有資料的,找過來你再交啊。他說是,這個機子壞了,你怎麼知道它有資料的。隔了一會兒,他就說,用我的卡試一試?這樣取了幾千,他那個卡就退出來了,就不能取了。
記者:你當時知道你倆人的表情一直在笑嗎?
許霆:有可能吧。
解說:很快,錢裝滿了錢包,裝滿了衣服,許霆和郭安山決定先回住處送錢。
記者:你們倆回到屋裡之後乾的第一件事是乾什麼?
許霆:就把錢掏出來數嘛。
記者:你數當時有多少錢?
許霆:當時數了,如果郭安山沒藏的話,就是6.5萬塊錢,我記得。
記者:從小到大,你自己經手過這麼大量的現金嗎?
許霆:經手的是沒有。
解說:回到出租屋後的許霆和郭安山又取了一個塑料袋,再一次回到了櫃員機。
記者:你知道最高的取款額度是多少?
許霆:五千嘛。
記者:那你為什麼沒試著取五千。
許霆:我覺得取一千就合適,就慢慢取吧。
記者:保險是吧?
許霆:看到一千一千能出多少,最後它出完了就行了,也不是兩千,也不急,哪知道後來取得確實急了,取了三個多小時。
記者:取了多少次,你記得嗎?
許霆:哪還能記得。
記者:你的手指頭什麼感覺?
許霆:手指頭沒感覺,就是困了想睡覺。嘎嘎嘎一直在那兒按,按的人像傻了似的。
記者:那幾個小時體腦子想什麼呢?
許霆:取唄,取完,還說。
解說:從晚上的近十點到第二天的凌晨,許霆在櫃員機前站了三個多小時,共取款171次。
記者:你那170多次到最後一次是怎麼停下來的?
許霆:就是說是袋子滿了。
記者:你當時查你賬戶餘額了嗎?
許霆:最後一次查好像還有十幾塊錢,再取了幾次就走了,就沒查。這個記不清了,這個記不清了,反正知道這個卡裡沒啥錢了。
解說:生活當中,人難免會碰到各種巧合、誘惑或者選擇,許霆在2006年的4月21日,遭遇一臺吐一千扣一塊的櫃員機,他自己也稱那是個奇遇。
記者:那你當時用你的卡去取不屬於你的錢,你不認為這是犯罪嗎?
許霆:當時沒想過是偷。
許霆:我從來就看不起偷東西的人,從來就看不起,我也沒偷過任何一個橡皮,我什麼西都沒偷過。
記者:在你看來,什麼叫偷?
許霆:我拿人東西,我給你留一個名字、留一個相片,你完全可以找到我,完全有可能給你還,這個行為應該不是偷,是不是?
記者:你認為ATM機這個行為不算偷,是因為你覺得你把你的名字什麼都留下來了,是這樣嗎?
解說:不僅僅是許霆本人,輿論對於許霆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也眾說紛紜,甚至在法學界也有爭議。
同期:如果銀行要掌握的話,所有的數據都可以掌握,這種情況我覺得我們很少聽說有這樣的盜竊。這簡直是不可思議的一種盜竊。
同期:固然許霆的身份通過他的工資卡,可以清楚無疑地向銀行的有關系統,有關設置直接地表明出來,事後可以查知,但是在他行為的當時,自動取款機的設置人是否知道?我認為是不知道的,是符合盜竊罪秘密秘密竊取的要件。
解說:那麼,廣州中院認定許霆盜竊的依據是什麼呢?
記者:對於盜竊,外界有很多的爭論,認為盜竊是秘密竊取,可是許霆呢是公開場合以自己的真實身份,在用卡的方式來提取這一部分的錢,這樣叫盜竊嗎?
法官:關於這個秘密竊取確實有一些爭論,我們國家的刑法理論上就把這個秘密竊取就有一個通說的界定,叫行為人采取主觀上自認為不被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經手者發掘的方法,暗中竊取財務的行為,這個概念裡頭強調的是主觀上自認為。
記者:也就是說對於秘密的界定,最重要的是當事人自己主觀上認為,在當時當地,不被知曉,就可以被認定是秘密竊取?
法官:對。
記者:你當時去拿這個錢的時候,你認為銀行知道嗎,在當時?
許霆:當時銀行不知道。它這個機器它肯定不知道,如果它是個人,它肯定知道,就是這麼一個簡單的道理。
解說:許霆的父親則一直認為,兒子的行為不應該用刑法來懲罰。
許霆父親:他知道出了故障,多拿錢這個想法,犯不犯罪,我後來看了刑法,他這個想法是不犯罪的,關鍵是他的動作。當然他的動作還是合法的,是你自己給了我,不是我在你兜裡掏的吧,就是這麼一個很簡單的道理。
記者:許亭的父親有這麼一個觀點,他說刑法不能以人的主觀動機來定罪。比如說許亭是不是想惡意佔有,而是說我這170多次我重復都是同樣的動作,是一個合理的正常的動作,那怎麼能夠又算是刑事犯罪呢?
法官:刑法上面我們講到是主客觀相一致的定罪原則,就是說你光有客觀行為,你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是不可能構罪的。你光有佔有的故意但沒有實施行為也是不可能構成。這樣的行為,170次的取款行為,取了三個多小時,這一系列客觀行為呢,都可以印證他主觀上非法佔有的故意,已經非常嚴重了,非常明顯了。
解說:但在民間,對於許霆的行為,輿論還是有很多同情的聲音。
記者:我覺得在場也有很多人,大家一塊來聊一聊,就是如果你去一個自動取款機上取錢,你本來帳戶上只有一百塊錢,但是取了出來一千塊錢,更多,你要不要這個錢?
群眾:我想90%人都會去(取)的。
記者:都會要?
群眾:都會要,這跟道德扯不上層面,跟法律也扯不到。
記者:但是如果你拿到第一筆一千塊錢之後,你會不會還再去試?還再想拿更多的錢出來?
群眾:取錢就沒有頭了,會繼續去試。
記者:會嗎?
群眾:會,會繼續試的,那樣的取錢本身不是惡意的。
記者:如果說繼續取、繼續出來更多的錢,你會不會拿走?
群眾:錢我不拿走,是不是扔在那裡,別人會撿呢。
記者:你會不會試點?
群眾:我會試。
記者:很多普通人對這個案子之所以會有一個很強的情緒反應,是因為他們覺得許庭貪婪是不對的,可是呢好像很多人體都有可能在相同情況下采取他這樣的做法,這是普遍的人性弱點,您也是一個普通人,您是否理解這樣的說法?
甘正培:我很能理解,因為這個許霆,這個事情跟我們的生活太近了,我們都是銀行的固定客戶,現在誰都有卡,誰都面臨一個以後站在自動櫃員機前一下子出那麼多錢,該不該拿?會不會被判刑?會不會弄一無期?誰都會考慮這個問題。同時大家又想了,我不是聖人,面對這樣的誘惑,誰能不動心呢?這樣一個情況呢牽扯到刑法上期待可能性的問題。期待可能性的概念我就不講了,我舉個例子大家都知道了,比如說父親殺人,兒子應不應當去舉報?這在外國刑法當中,特別是日本刑法當中,這個是不屬於犯罪的。因為它覺得這是人之常情,你期望父親去舉報兒子,這個可能性是很低的,就是期待發生的可能性很低,就是因為這種期待可能性使得許庭的責任性減輕。
記者:那為什麼不能以這樣的期待可能性為前提而免予處罰呢?
甘正培:那是不一樣的。所謂期待可能寫就是一旦,免除的場合是完全不可能發生的場合,就毫無選擇的。但是面對出了這麼多錢,許霆有沒有選擇性呢?是不是完全不可抗拒的?這個恐怕還不是。
解說:那麼,面對突如其來的財富,許霆是如何選擇的呢?
記者:你在意識到ATM機壞了之後,第一反應是什麼?
許霆:取出來就交給單位領導,就是這麼想的。當時還是想交的。
記者:真的?
許霆:真的。
解說:再審開庭時,許霆甚至為自己做了這樣的辯護
許霆:我是處於好意,保護的一種想法,我並不是惡意地索取。
解說:許霆這樣的辯解曾一度遭到網友的強烈質疑,甚至包括他的父親也直指兒子在撒謊。
許霆:事都做了,你現在還說那些能行嗎?不是法院紀律的話,我真的想上去打他兩下子,真的特別氣憤。
記者:你為什麼氣憤呢?
許霆:雖然我是一個老百姓,但是我不惹事去。但事來了我根本就不怕事,什麼事我也不會怕的。
記者:已經判決結果已經出來了,大家在跟你坐在一起,是想聽到你真實的想法。
許霆:是。
記者:所以你是否願意……
許霆:更改一下我的話嗎?我不改,我知道外面都說不信任我,我也沒辦法。
記者:你說你當時希望把這筆錢歸還給銀行?那麼第一,你在當時有沒有向銀行通知過機器故障的事情?
許霆:沒。
記者:第二有沒有打電話向警方通報?
許霆:沒有。
記者:第三,你有沒有打電話給你的單位領導通知此事?
許霆:還沒有。
記者:第四個就是說目前有沒有你的能夠提交出來的,你的某種證據能夠證明你當時確實有這種動機?
許霆:這個提交不出來。
記者:所以你知道,在目前這些證據都沒有的情況下,從你事後100多次的連續取款,包括後來離開廣州的一個行為當中,會從常理上被推斷為你是有惡意取款的佔有傾向的。
許霆:是。
記者:這個推論你接受嗎?
許霆:接受。但是我說信不信是你們的事,我說不說是我的事。
解說:人的內心,外人很難做出猜測。直至今天,許霆依然堅持最初取錢時並沒有想據為己有的說法。
記者:在什麼時候想法改變了?
許霆:這個想法是第二天,第二天早上。
解說:許霆的工作單位就離櫃員機不遠,甚至他在崗位上能看到櫃員機前的人來人往。
許霆:我看了那個取款機,這下心裡就有變化了。我就想,真的是像郭安山說的沒資料了,找不過來,有了貪念了,決定了,等它找出來再退。
解說:但不久,許霆的內心開始變得微妙和復雜。
許霆:快下班的那時候,那會兒我就覺得害怕了。
記者:你那會兒怕什麼?
許霆:怕什麼呢,我怕人家找過來,找過來以後,我說我把錢給你,我把錢給你,我就取了這麼多。他說後面的錢是不是你取的?當時我並不知道後面有多少錢,你知道吧。我也怕在這裡,一個人我也不認識啥人,就是想回家了。
解說:然而,想一走了之的許霆又依然矛盾重重。
記者:星期六晚上已經有主意了,你星期天怎麼沒走?
許霆:我想再等一天吧,那人再不找過來,我就……
記者:你這再等是等什麼?
許霆:就是看命吧,看能不能找回來,再等等。當時其實特別擔心,特別害怕。
解說:又是一天的等待,依然沒有銀行的人來,許霆在取錢兩天後登上了回山西老家的客車。
甘正培:逃跑是我們衡量刑事案件的一個關鍵點,盡管許霆的盜竊行為已經完成了,構罪應該是沒有問題的。逃跑使這個案件性質變得更加嚴峻了。
解說:170塊錢的銀行卡取出了17萬,兩天後,許霆帶著這筆並不屬於他的錢離開了廣州,一樁離奇的盜竊案從此開始了不可逆轉的方向。
甘正培:就是如果銀行及時發現,如果去找到許霆,可能不會形成一個刑事案件。
解說:就在許霆回家當天,商業銀行發現了櫃員機的異常,然而尋找許霆未果,於是向警方報案。
記者:因為許霆使用的是自己真實的身份資料和家庭住址,應該也不難找到,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有權利去選擇民事這種訴訟的行為來追回這筆款項吧?
甘正培:如果形成了刑事案件,按照構成要件的框定,他已經構成犯罪了,在個案上頭恐怕這種選擇是很難得到認同的。
記者:你是說銀行自己也沒有選擇權。
甘正培:對,因為你已經報了案,已經報了案了,已經形成了刑事案件了。
解說:銀行沒有及時發現交易異常,使得一起原本可以以其它方式解決的糾紛走上了刑事解決的道路。逃跑,也讓許霆喪失了免於刑責的機會。在事件當中,銀行是否有過錯,一直是輿論熱議的焦點。
同期:我說許霆這個案子,就是說我一直在關注這個事兒,現在許霆取款法院要追究責任,它銀行出了錯誰追究這個責任,有沒有人追究這個責任?
同期:關鍵是安全系統這個問題,假如說今天是銀行維權了,我們承擔責任,明天我們的錢突然間沒了,我找誰去?找銀行銀行承認嗎?
同期:我覺得銀行太霸道了。
記者:您為什麼覺得銀行太霸道了?
同期:我覺得它單方面的,這個事情這個責任不在許霆一個人,我是這樣人為地,我總覺得這個錯不是許霆一個人的錯,人沒有貪心是不可能的事情,那誰沒有貪心呢?看見這個便宜,誰不想撿呢?這一時犯了錯誤是可以,應該可以原諒一下。
同期:關鍵是銀行承擔什麼責任,這是最關鍵的。
同期:他取不取款是一個道德的問題,但是銀行放在一個很嚴重的法律的問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