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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速讀
去年1月22日凌晨兩點多鐘,剛從深圳回來昆明不久的楊炳靜,與11位朋友吃燒烤時,與人發生鬥毆。離開現場後的路上,因爲警察的出現,一行人開始四散逃跑;當時不足21歲的楊炳靜被警察開槍致其死亡。事後,死者家屬認爲民警在未了解案情的情況下,直接開槍射擊,要向開槍警察所在單位官渡公安分局討個說法,要求國家賠償42萬多元。今年6月11日,官渡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家屬的訴訟請求。家屬不服,堅持認爲警察開槍違法,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昨日下午2點,昆明中院用了近5小時審理此案。由於被上訴方不願調解,合議庭將慎重考慮案情,擇日宣判。
民警開槍行爲是否合法?
二審焦點
一審法院和昨天的庭審中,都將本案的爭議焦點歸納爲民警使用武器的行爲是否合法、上訴人的賠償請求是否應當支持。
民警開槍行爲是否合法
上訴人稱,民警使用武器的行爲是否合法,解決這一爭議焦點就只有從當時的案情事實結合相關的適用法律來加以判斷。上訴人從被上訴人在一審時提交了的《昆明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綜合接處警記錄單》、一審時被上訴人提交的當事民警和巡防隊員二人的《情況反映》,可以看出,當事民警是在22日凌晨1時55分接到出警電話的,從1時55分到2時3分5秒,其間才經過了8分5秒。在這麼短的時間內,民警完成了駕車從南窯火車站廣場到佴家灣路口,在佴家灣路口停車追擊楊炳靜等人,並連開4槍,擊傷楊炳靜,然後電話向110指揮中心彙報等一系列行爲。而上述任何一個行爲都是需要時間的。而據證據顯示,110指揮中心接警是“打架鬥毆”。當事民警駕駛1號警車沒有到過打架鬥毆的現場,是剛駕車來到佴家灣路口,就遇到楊炳靜等一行人。這說明,民警對現場發生的事情並不瞭解,又是如何判明楊炳靜就是實施了暴力犯罪後逃跑的人呢?民警當時僅看到有人奔跑,至多隻是懷疑他們,但並不能判明是誰實施了暴力行爲。
民警開槍前是否警示
民警開槍之前是否對楊炳靜進行過所謂警告和鳴槍示警?上訴人稱,從本案的證據來看,僅有被上訴人提交的當事民警的筆錄自稱他曾鳴槍示警,並曾喊楊炳靜停下。除此之外,沒有其他證據,就連隨同民警一同追趕楊炳靜的巡防隊員姜超的《情況反映》中也沒有這方面的證實。與之相反的是,被上訴人在一審時提交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中載明瞭被上訴人的民警其中一槍擊中昆明市財政局的玻璃大門,彈孔距地面161釐米,大門附近地面上有一變形彈頭。這一槍絕對不是對天鳴槍示警,而是直接向楊炳靜開槍,只是沒有擊中而已。這就不能排除民警前兩槍均是直接對着楊炳靜開槍,只是沒有擊中而已。
被上訴人答辯稱,開車追擊,邊跑邊喊停的動作,可視爲警告。依據民警的工作經驗,之前有人打架,追擊時不停止,繼續奔跑,鳴槍示警還在跑,依據一審判決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條“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爲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這是一個案件的綜合整體,根據我們隨後的記錄,現場客觀勘查,5槍擊斃楊炳靜合乎法律規定,楊炳靜的死是咎由自取。楊炳靜如果沒有被抓捕,後果才非常嚴重,將造成有人傷害致死還破不了案。
開槍前是否知道死者行爲
上訴人稱,在民警開槍之時,連楊炳靜的身份都未查明,更談不上對他的行爲進行判明,一審判決用事後查明楊炳靜的行爲來認定民警先前的開槍行爲合法是不符合邏輯的。楊炳靜有故意傷害行爲,但還不至於是死罪。民警不能當時見有10多個人在跑,就懷疑,而且懷疑並不等於判明,僅僅因爲懷疑就能開槍嗎?
被上訴人答辯稱,楊炳靜等多人酒後毆打死者(謝崇兵),在這個過程中,別人都離開了,楊炳靜繼續返回毆打死者。民警出警後,及時趕赴現場,到達現場後,見楊炳靜在跑,要求他停止,但他繼續跑。依據辦案經驗,明顯是行兇後再跑,民警肯地追擊。這個過程中,不可能悶頭跑,肯地是一邊跑一邊警告。楊炳靜聽到了沒有停下,就是因爲行兇了。
民警開槍是對人民負責,案件後面判定的事實充分證明,民警當時判斷的正確性。爲此,被上訴人認爲,楊炳靜涉嫌重大犯罪後拒捕、逃跑,經民警警告後仍繼續逃跑,民警依法果斷開槍擊中楊炳靜的行爲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亂用武器的行爲。
案情回放
吃燒烤引發羣毆警察開槍打死人
去年1月22日凌晨,楊炳靜(保山人)與朋友共11人到昆明市佴家灣吃燒烤。凌晨2時左右,鄰桌一個叫謝崇兵的男子過來向楊炳靜等人“敬酒”。由於雙方素不相識,況且都喝過酒,問題出現了:謝崇兵和一個來自馬龍的小夥不僅從言行上向楊炳靜一行挑釁,另一個小夥還舉起凳子準備打人,混戰由此展開……幾分鐘後,楊炳靜一行結賬先離開燒烤店,謝崇兵和來自馬龍的小夥隨後也離開現場。
在雙方打架時,燒烤店老闆曾用手機打110報警,但在雙方從鬥毆到離開現場,都沒有民警至現場調解。
楊炳靜等人步行到春城路紅河賓館門前剛好遇上一輛警車,由於該警車是逆行,加上之前剛打過架,出於害怕的本能,楊炳靜和朋友們開始四散逃跑。這一行爲引起民警懷疑,民警當即將車停下來追擊。楊炳靜跑進賓館,民警緊隨其後追入,楊炳靜跑出賓館,民警也追着跑出來。追到永安路邊的“紅河土特產超市”門前,民警開了一槍,接着又開了兩槍,最後一槍擊中了楊炳靜,因傷勢過重,楊炳靜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後,家屬與官渡公安分局進行交涉,官渡公安分局從道義角度考慮補助其家屬7萬多元,但並未涉及國家賠償。
隨後,楊炳靜家屬一紙訴狀遞上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官渡公安分局民警槍擊楊炳靜致死的行爲屬於違法使用武器致人死亡,要求官渡公安分局給予42萬餘元的國家賠償。
6月11日,官渡法院駁回了家屬訴訟請求。官渡法院認爲:行政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是使用武器的行爲違法。本案中,因民警使用武器的行爲並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民警行爲是合法行爲,所以民警使用武器造成楊炳靜死亡的後果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家屬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後,家屬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訴。
法庭調查
到底是第幾槍打中人
法官:接到110出警後派了幾張警車?開槍警察坐在哪張車?
被上訴人:兩張巡邏車,1號車和3號車,開槍警察坐在一號巡邏車。
法官:他們總共11人,巡邏車是如何和楊炳靜碰在一起的?
被上訴人:楊炳靜返回去繼續毆打死者謝崇兵,最後一個才離開,喝醉酒,走得有些慢。
上訴人稱:楊炳靜是和11人一塊跑,一塊跨欄,有人喊警察來了,然後就一起跑了。所以,警察根本沒有從現場追擊。
法官:民警一共開了多少槍?
被上訴人:據當事民警自述,一共5槍,第一、二槍對天鳴槍警告,第三槍卡殼,第四槍在昆明市財政局附近找到了彈頭,可以確定的是,第五槍是明確開槍了。至於是第四槍擊中還是第五槍擊中,就不得而知了。
法官:開槍距離(楊炳靜)有多遠?當時路上的燈光是什麼情況?
被上訴人:這要當事民警和死者才說得清。(停頓了一會)根據一個目擊證人的說辭和對彈殼的判斷,大約20多米。
上訴人稱:這條路晚上零點以後幾乎沒有什麼燈光了,有證人證明事發當時天很黑,看不見。和當事民警一起出警的巡防隊員的筆錄稱,走過去找不到當事民警。另有目擊證人稱,警察是拿着手電筒來來回回找,才找到了子彈殼。
法官:民警當警察多久了?
被上訴人:10多年,算是老警官了。
上訴人稱:即使是老警察,也不能成爲其違法開槍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