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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日前公佈“舞王”事故七人涉嫌職務犯罪。七人中有公安分局副局長、派出所所長、消防中隊長、綜合執法隊巡查組長、文化市場執法大隊長等等。這些人都是執法單位的負責人,手中握有相當的權力,享受着穩定可靠的收入待遇,同時擁有較高的社會聲譽,卻沒有當好法律的守門人。他們的沉淪具有深刻的警示意義。
做好法律的守門人,首先要積極作爲,有效行使權力清除違法行爲。不可否認,由於各種矛盾糾結,執法難問題普遍存在。對於某些違法現象,如違法運營違法經營等等,很多涉及到就業和民生等,也不宜採取簡單和激烈的手段處置。可是,這並不是說就可以放棄自己的責任,不去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通過大量的執法實踐,找到有效的執法方式,清除社會上種種違法亂象,維護法律這一保證社會基本秩序的底線。
作爲一個法律的守門人還應當懂得,認真維護法律就是維護社會穩定。某些違法行爲,苗頭初現時處理起來相對簡單容易;如果任其蔓延滋長,待衆人效法積重難返之時,再要治理,必將付出極大成本。此外,違法經營必將損害正常守法經營者的利益(比如違法運營車輛的大量存在,就會侵佔正常守法經營者的權益),正常守法者也必將通過相應的方式來維護其正當利益,由此造成矛盾和衝突當然也要影響社會穩定。
做好法律的守門人,更要珍惜自己的權力,保證執法的廉潔公正。如果因我們努力不夠、能力有限,或者執法環境不利等等,致使執法效果一時不能盡如人意,人民羣衆或可理解,但是,如果貪圖錢財,竟與違法經營者糾結在一起,共同損害人民羣衆利益,就絕不可原諒。報道顯示,七名執法人員中有三人收受“舞王”的錢財,爲他們違法經營提供保護,掩蓋其嚴重的安全問題。他們辜負了人民的期望和信任,觸犯了法律,更違背了做人的道義和良心。對他們將受到的懲處以及由此導致其人生的悲劇性結局,人們不會抱有絲毫同情。(陳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