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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運蘭坐在女兒生前的床上展示資美菊的照片,背景上的招貼畫顯示資是一個多麼愛美的姑娘
鄧建峰的母親拿出十六年前鄧建峰被硫酸燒壞的衣服
核心提示
將女友殘忍殺害後被抓獲的蔣洪林,因在看守所關押期間舉報一樁陳年舊案,獲得立功認定而被判死緩。遭受外界廣泛質疑的是,蔣所舉報的這起案件早在事發當年已經作了司法處理,而蔣洪林當年只有10歲。
2008年12月15日,湘南耒陽市郊。青鹿居委會20組一棟普通臨街門面的二樓,48歲的謝運蘭高聲將二女兒叫起床,要她到樓下的打字社打印材料。
謝運蘭的文化程度不高,但自從女兒資美菊遇害後,她學會了有條理地講述女兒生前的一些細節,配合律師做文字材料。
丈夫資道松沒有和謝運蘭住在一起,但他們為了女兒的事,經常碰面。
12月3日,資道松向湖南省人民檢察院遞交了一份抗訴申請書:『故意殺人犯蔣洪林為達到喜新厭舊、玩弄女性、侵吞被害人財產目的,殺人滅口』,『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謝運蘭認為,丈夫的這份抗訴申請書,也同樣表達了自己的憤怒。
資美菊是兩人的大女兒,2008年6月24日,與資有戀人關系的蔣洪林將其掐死後移屍到外地,並焚燒滅跡。蔣洪林未判死刑的影響因素是,蔣在看守所關押期間,被司法機關認定有立功表現。
對此,謝運蘭和資道松以及另一當事人鄧建逢的家人,立即提出了質疑。
女大學生之死
謝運蘭回憶,6月24日下午,資美菊給其打過一個電話,『媽!我已經在長沙到耒陽的湘高速車上,很快可以回家的,記得做我的飯菜。』
這是謝運蘭聽到的大女兒最後的聲音。
但當天,謝運蘭不可能意識到這一點,即使在10多個小時後,資美菊仍然沒有出現在家門口的情況下,她仍在想,女兒沒有按時回家,估計是路上塞車了,電話打不通可能是其手機正好沒電了。
到了深夜,資美菊還沒有開機,謝運蘭讓二女兒發了條短信息:『姐:開機後請速回電,你沒回來媽很著急!』
這一夜,謝運蘭沒有睡好,一家人都開始擔心起來,但沒有一個人會將資美菊和死亡聯系起來,『這孩子也許是去同學家玩了,她以前也換過手機,沒有告訴我們。』
謝運蘭並不知道,資美菊早在幾年前就已經有了一個男朋友,她更不知道,女兒平常從長沙回到耒陽,第一件事不是回家而是和男友去開房。
蔣洪林在事後接受警方訊問時承認,『資美菊有個習慣,她從外面回耒陽,從來不先回家,和我在一起一般都是開房。』
事實上,這一次資美菊從長沙回到耒陽後,就直接去了蔣洪林開的房間,並在隨後不久失去了生命。
蔣洪林告訴辦案人員,當天下午5時許,資美菊在『唐朝網吧』通過網上QQ發信息,告訴蔣自己已經回到耒陽,要求與蔣見面。其時,蔣正在另一個名為『X3』的網吧上網,雙方通過QQ交流確定,到金華路的金華賓館見面。
大約10分鍾後,資美菊來到蔣已開好的金華賓館8338房間。
這是一個死亡之約。
進入房間不久,蔣洪林的手機響了起來。
『你怎麼手機關機了呢?』蔣洪林說,短信是他的新女友瑤瑤發來的,『她聽到後沒有說什麼,但臉色陰沈下來』。
過了一會,資美菊走到蔣洪林前面說:『我們兩個在一起過好不好?』蔣回說,『不好。』
資美菊追問道:『那你當初為什麼還要和我在一起?』越說越激動的資美菊說,『我為你付出了那麼多,以前你還講我們好好相處過一輩子,而你現在又和別的女孩子好上了,這不是明顯在騙我嗎?所有的話都是你說的,說了又做不到,我不管,我們的事還是交給大人(指父母)來處理吧。』
資美菊說完這些話後,便從挎包裡拿出一個諾基亞手機要打電話。
就在資美菊准備撥打電話的瞬間,蔣洪林突然意識到,兩人戀愛期間,資美菊在他身上花了不少錢,而這些情況,對方的家長並不知情,他害怕資家知道後會找他的麻煩,便起了殺人之心。
就這樣,懷著復合感情願望而來的資美菊走完了她不到23個春秋的人生歷程。
戀愛生衝突
謝運蘭告訴《法制周報》記者,資美菊和蔣洪林本是初中時期的同學,是在一個叫蔡子祠的中學讀的書。
出事時,資美菊離23歲生日還有一個多月的時間,出生於1985年的這個愛美女孩,曾對父母說過,要去韓國美容,目的是能配得上長相俊朗的蔣洪林。
在謝運蘭的印象中,女兒是2004年考上北京人文大學的,專業是工商企業管理。(法制周報新聞熱線:0731-4802117)2005年下半年,資美菊在去北京上學前,在長沙火車站意外邂逅蔣洪林,『應該是從那個時候起開始交往的』,謝運蘭說,在女兒出事之前,她並不知道這些情況,出事以後,資美菊的初中同學黃邱(化名)來過家裡,將這些情況告訴了她。
『我到現在還沒有見過蔣洪林。』謝運蘭說。
在黃邱的述說中,謝運蘭漸漸了解到,女兒是被蔣的帥氣所吸引,以致很長時間沒有去北京讀書,而是在長沙和蔣在一起,對家裡卻仍然謊稱是在讀書,並以此為借口向家裡要錢。蔣後來向警方承認,直到兩人分手還欠她十多萬元。
資美菊在長沙租了房,邊學做生意邊學韓語,對家裡說是要去韓國留學,實際是想去韓國美容。
蔣洪林承認,在與資美菊交往期間,又認識了一個新的女友瑤瑤,6月24日,兩人在賓館見面後,蔣洪林對資說,瑤瑤是他的初戀,這直接激發了資美菊的強烈反感。為了看瑤瑤給蔣洪林發來的短信內容,資美菊要蔣將沒有電了的手機卡放到她的手機上,被蔣拒絕。
不久後,兩人又發生了爭搶手機的一幕(蔣不要資打電話給其父母),就在這次打斗中,資美菊失去了生命。
事後,蔣洪林將地板上的血跡擦拭乾淨,並將資的屍體藏匿在陽臺的角落。隨後,又趕往市場購買了大型旅行箱和編織袋,先將屍體裝入編織袋再裝入旅行箱。
令人不可思議的是,在做完這一切後,殘忍的蔣洪林還到自己投資的飯店開了股東會,並和新女友在一起喝奶茶。
被質疑的舉報
當天晚上12時許,蔣洪林開著借來的車載新女友在街上轉,期間,還教瑤瑤開車,直到車子沒了油以後,蔣洪林纔讓瑤瑤回家。之後,蔣洪林在一個加油站加了100元汽油,回到金華賓館,想將裝著資美菊屍體的大箱子搬到汽車上。
蔣洪林向警方交代,在這一過程中,他自己的力量不夠,便回到飯店叫了一個名為『胖子』的人幫忙,『胖子』跟隨蔣洪林到賓館後,一個人將箱子扛在肩上就下了樓,把箱子放進了後備廂。
隨後,蔣洪林把『胖子』送回了飯店,又開車到先前加油的地方,用礦泉水瓶加了兩瓶汽油。
三天後的6月27日,一民工在衡南縣雲集鎮雲市村一建築工地上發現一具手腳蜷曲、上半身被燒焦的女屍。衡南縣公安局得知情況後很快介入調查,現場勘察、拍照,並把死者的大約年齡、身高等特征在衡陽市電視臺字幕廣告一欄連續幾天滾動播放,希望有人來認領這具無名女屍。
很快,信息便反饋到耒陽警方,兩地公安互相交換意見之後,一起來到謝運蘭的家,讓她辨認被燒焦的屍體照片。其時,謝運蘭看屍體的臉形不像,但從襪子、鞋與體型看,與資美菊又很相似,在家人與鄰居們一起辨認之後,基本確認死者就是資美菊。
為了得到進一步的確證,辦案人員在資道松、謝運蘭兩夫妻的手指上取了血樣,送往長沙進行DNA鑒定。湖南省公安廳法醫物證鑒定書很快顯示鑒定結果:該女屍與資道松、謝運蘭的親子關系概率為99.99%以上,即證實被害人為資美菊。
聽到消息的瞬間,謝運蘭頓時就暈了過去。
蔣洪林被排列為第一嫌疑人,被警方重點偵查,並在隨後的突審中得到證實。隨後蔣洪林被依法逮捕。
2008年11月6日,當地法院對蔣洪林殺人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鑒於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和願意積極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的情節』,對蔣作出了『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判決。
支持法院作出這一判決的理由是,蔣洪林在關押期間,舉報了一起殺人案,屬於重大立功表現。
『2008年9月25日,蔣洪林向衡陽市公安局監所管理支隊檢舉耒陽市三都鎮東園村五組村民鄧曉春(現改名鄧建逢)於1992年打死三都鎮馬康村村民劉乙光的犯罪事實,並提供其藏身地點的線索』,法院的判決書說,耒陽警方根據蔣洪林提供的線索,將鄧曉春抓獲後,鄧曉春對打死劉乙光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現耒陽市檢察院以鄧曉春涉嫌故意傷害(致死)犯罪決定對其逮捕。
對於這一突如其來的變故,謝運蘭全家表示無法接受。資道松認為,無論從邏輯上說,還是從實際出發,蔣洪林『舉報』鄧建逢殺人一案都存在許多疑問。蔣洪林所『舉報』的事實距今已有16年了,當年的他還是一個10歲小孩,而且事發地距蔣洪林家有40多公裡之遙。蔣關押在看守所,他怎麼能知道一個與他並沒有任何關聯的鄧建逢的藏身之地和犯罪事實呢?
在一份由鄧建逢家人簽名的上報材料中,對於當年劉乙光之死有這樣一種描述:鄧建逢的父親鄧漢靜說,鄧建逢是在向劉乙光討還50元工資時,與劉乙光發生口角的,沒有討到錢反被辱罵的鄧建逢回到家後,叫上村裡的幾個年輕人再次來到劉乙光家,劉乙光從自己家裡的貨架上抓起兩個裝有濃硫酸的瓶子,追趕鄧建逢等人,在這一過程中,部分年輕人被硫酸灼傷,『劉乙光(在追趕的過程中)被路上的一塊石頭絆倒在地,前額磕在石頭上,兩個硫酸瓶都已粉碎』,之後,劉乙光抓起打碎的硫酸瓶再往前擲,並第二次摔倒,『頭部側面倒在硫酸瓶的下半節瓶底上,血從傷口上流出馬上被硫酸燒成了白泡,爬不起來了……』。
2008年12月16日下午,當時參與處理這起糾紛的原三都鎮東園村支部書記(現三都鎮司法所主任)鄧賤祥,向《法制周報》記者介紹了一些情況。
鄧賤祥說,當時事情發生的經過,他也是聽人說的,但隨後的處理過程,他全程參與了。(法制周報新聞熱線:0731-4802117)『為了防止事態擴大,兩地的派出所以及村委會都參與了調解進行賠償』,鄧賤祥說,當年在處理時,凡是參與討債的人,都由派出所做了處罰,最多的罰款600元,連跟著他們去看熱鬧的小孩子都罰款200元。後經過協商,鄧建逢給予劉家安葬費3000元,另外還進行了賠償,具體多少不記得了。
『當時沒有定刑事案件,就是給予補償,劉家也一直沒有追究過其刑事責任』,鄧賤祥說。
劉乙光的侄子劉顯綠證實,當年鄧建逢給叔叔的安葬費是3000元,另外口頭協議的3000元賠償,零零星星給了一些,『但可以肯定那筆賠償至今沒有全部到位』。鄧建逢的哥哥鄧新春對此的解釋是,鄧建逢經濟困難,一直沒有能力還這筆錢,對劉家的賠償金都是從父親鄧漢靜那裡拿的,時間從1999年起,2002年劉妻李蘭最後一次在鄧漢靜商店裡拿了300元。
『在這期間,鄧建逢除了前幾年在外打工外,一直都在村上,有時在附近的煤礦上班』,鄧賤祥回憶說,鄧建逢不僅辦了身份證,還在民政部門領取了結婚證,孩子出生後又辦了准生證,從這些證據來看,鄧建逢應該不是逃犯。
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律師表示,舉報他人犯罪的要件是司法機關不知道,只有當事人知道纔能成立,『從本案來說,如果16年前劉乙光之死,只有蔣洪林知道,其他人對此都不知情,在這種情況下,蔣的舉報纔能被認定為立功,但現在的情況是,劉乙光死時,不僅全村人知道,也有司法機關參與了當年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