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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方法院今天(30日)凌晨裁定陳水扁羈押但不禁見。合議庭裁定書指出,陳水扁犯嫌重大,且有逃亡、湮滅證據之虞,“總統”任內還將證物核爲絕對機密遲滯訴訟,有羈押必要。
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表示,前晚陳水扁閱卷時,夫人吳淑珍就叫丈夫不用閱卷,因爲法院一定會羈押,事後來看果然如此。鄭文龍表示,他將會再和陳水扁討論後,再提出抗告,但他們認爲重點仍應先擺在聲請目前的合議庭迴避。
當合議庭做出羈押陳水扁裁定後,現場部分挺扁民衆情緒激動,高喊司法不公、政治迫害,警方趕緊將羣衆隔開,確保法院秩序。陳水扁則於約3時30分被帶上警備車載往臺北看守所。
臺北地院合議庭裁定指出,陳水扁犯罪嫌疑重大,有檢察官起訴所列證據爲證,而陳水扁過去在接獲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情資後,即企圖湮滅洗錢證據,目前扁家還有新臺幣5.7億元下落待查,陳水扁以卸任“總統”影響力逃匿避訟、與家人利用尚未遭查扣的資產優渥度日,免除牢獄的可能性極高,因此認定他有逃亡動機。
除根據陳水扁接獲葉盛茂交付的情資後即由扁家人轉匯鉅款、結清銷戶,認定陳水扁對沒有曝光款項有滅證之虞外,合議庭也認爲,先前高檢署查黑中心偵查“國務費”案時,陳水扁也多有勾串共犯、證人與變造證據的具體事實,認定陳水扁有湮滅、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此外,合議庭表示,審酌陳水扁爲卸任“總統”,一言一行均影響社會深遠,且本案涉及陳水扁至親家人及其親信部屬的犯罪,涉犯的罪責嚴重,而陳水扁爲求自保還一再攻擊司法,尤其過去法院審理“國務費”案時,陳水扁爲延滯訴訟進行,還利用“總統”職權將部分卷證覈定爲“絕對機密”,要求法院返還卷證。
合議庭指出,綜合上述各點已足以認爲陳水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的審判或將來訴訟的執行,且陳水扁顯然無法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的方式取代羈押,在兼衡人權保障及公益目的考慮,應予陳水扁羈押,但沒有禁止接見、通信的必要。
對於律師批評法院併案給審判長蔡守訓那庭審理,有行政干預之嫌,臺北地院行政庭長黃俊明解釋,相牽連的案件,本就有後案並前案的規則,臺“司法院”“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也有相關規定,原先抽籤分到案件的周佔春合議庭也有依北院分案要點,將案件簽出,交由審覈小組刑事庭長議決,一切合乎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