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對不起,我不該出手傷人,現在真後悔。”1月13日,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庭審現場,站在被告席上的畢洪武一再對原告道歉。
當日開庭的這起案件備受媒體關注。因爲原告是自治區殘聯退休老幹部、革命傷殘軍人王志敏,打他的人是自治區殘聯職業中專學校職工。
2008年3月8日14時40分左右,正在家屬院遛狗的王志敏,遇見了喝了酒的畢洪武。畢洪武徑直走過來對他說:“你讓我進不了機關工作,我今天和你說說這事。”不想惹麻煩的王志敏一邊躲閃,一邊迴應說:“我已退休,你有什麼事找組織找領導說去,跟我說不着。”說完,王志敏牽着小狗欲走開,誰知還沒走幾步,從後面衝上來的畢洪武揮拳就打,並用腳踢王志敏的右眼,他的眼鏡碎了,面部也流血了,64歲的王志敏頓時昏倒在地……
當日,王志敏被緊急送往醫院,並在醫院住了20余天。事後,經相關部門鑑定,王志敏損傷程度爲八級傷殘。出院不久,氣憤不已的王志敏決定爲自己傷殘的右眼和自己受到的無端傷害,向法律討要公道。而打人者畢洪武本以爲自己在被行政拘留7日,並交納200元罰款後,就可以萬事大吉了。沒想到,2008年3月28日,他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撤銷行政處罰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審。
王志敏1958年參加工作,1962年入伍,是二等甲級傷殘軍人(左眼失明),1971年入黨,2004年退休,曾任自治區殘聯祕書長。他被打的事件在社會上引起關注,同時也引起自治區相關領導的高度重視。2008年12月19日,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畢洪武犯故意傷害罪,向烏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案件後,在訴訟過程中,王志敏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今年1月5日,在烏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的主持調解下,被告人畢洪武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志敏殘疾賠償金、醫療費等合計7萬餘元,並限定在今年1月13日前付清。而當日法院沒有當庭對被告畢洪武下達刑事判決,而是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