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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領事協定》的決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批准2008年10月24日由外交部部長助理胡正躍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領事協定》。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8日經表決,批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領事協定》。
中日兩國自邦交正常化以來,兩國關係不斷深入發展。爲保護我國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促進雙邊領事合作,自1991年起,我國開始推動中日兩國簽訂雙邊領事協定,2002年6月,中日兩國對簽訂雙邊領事協定達成共識。2002年8月,國務院批准了外交部的請示,同意與日本談判締結領事協定。此後,中日雙方代表團先後在北京和東京舉行了八輪談判,並於2008年3月就協定全部條款達成一致。2008年10月24日,我國外交部部長助理胡正躍與日本駐華大使宮本雄二分別代表本國在北京簽署了中日領事協定。
中日領事協定共15條,主要內容包括:有關領事用語的定義;領事職務;領館、領館成員的便利;與其他國際協定的關係;協定生效和終止程序。中日領事協定以《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爲基礎,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吸收了《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普遍原則。二是體現與《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互補關係。三是突出保護公民權益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