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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洪濤 |
男子陳某以交友爲名,通過網絡、洗浴中心或婚介結識一些單身女子,騙取對方信任後,或在咖啡裏下安定藥致女被害人昏睡,而後加以搶劫,或以幫女方還信用卡爲名套出信用卡密碼,而後盜走信用卡取現。
2008年7月,陳某通過婚姻介紹所認識了宋女士。在騙得對方信任後,陳某以向宋女士信用卡內存款爲名騙得其信用卡密碼。同年7月31日上午,陳某帶宋女士到和平區某高檔商場購物,趁宋女士試穿衣服時,將其挎包竊走,內有宋女士信用卡,陳某從中取出2000元。
2008年9月,陳某在網上以交友方式認識了程女士,並逐步騙取程女士信任。當月,陳某以代程女士還信用卡爲名,騙得其銀行借記卡一張,從中支取200元,程女士沒有發現。同年9月10日晚,陳某和程女士來到塘沽區營口道某快捷酒店開房,陳某誘使程女士喝下摻有舒樂安定藥物的咖啡,趁其昏睡,劫走程女士手機、現金等價值500餘元的財物。次日凌晨2時許,剛剛得手的陳某又以替程女士取手機爲名,來到塘沽區新村消防隊附近,騙取程女士的妹妹諾基亞5200型手機一部,經鑑定價值664元。
經查,陳某38歲,暫住本市河北區,戶籍落在河北省公安廳戶政處家屬院。陳某有多項前科,1990年4月因犯強姦罪、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2005年6月因搶劫罪被江蘇省南京市白下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經減刑後於2008年4月29日釋放。在2008年7月至11月間,陳某在本市河北區、塘沽區、和平區、河西區等地對女性實施搶劫、詐騙、盜竊,其中搶劫2起,價值4798元,且其中一起是入戶搶劫;盜竊3起,價值7863元;詐騙2起,價值4864元。涉案總價值17526元。
經檢方提起訴訟,河北區法院審理認爲,陳某以藥物麻醉的方法劫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中一起是入戶搶劫;以祕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以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分別構成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陳某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而且屬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最終,河北區法院一審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5年,處罰金18000元,剝奪政治權利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