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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存在缺陷
張帥律師對記者說,代理此案有兩大難點,首先是證據不足。
『山裡的孩子家長,尤其是爺爺奶奶輩的人,帶著孩子看病沒有要發票意識。』張帥律師說,在法院判決的時候,這方面的物質證據只有一張醫院的發票,而且只有80多元,交通票保留的更少。
這給賠償數額的確認帶來很大的難度。同時由於被害人家屬未能有效地保存相關證據,給刑事案件的審理帶來了極大的難度。
另外一個難點,就是法律制度本身的欠缺。
在民事侵權案件中,受害人可以得到精神損害賠償已有了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對刑事犯罪案件中犯罪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法律卻規定法院不予受理。
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中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這樣規定的初衷是認為,對罪犯已經進行了刑法制裁的,如果再讓其進行民事賠償,對侵權人不公。但是張帥律師認為,『其實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尤其是性侵害犯罪案件,犯罪行為往往比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對受害人的損害更大。受害人得不到相應的賠償,難道就公平嗎?』
張帥律師還提出對於『師源性』性侵害犯罪,由於學校對於教師的任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諸多漏洞,導致校園內的性侵害發生,學校方理應承擔法律責任,但現行法律對這方面的未成年人保護也存在著制度性的不足。『雖然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向負有監管義務的學校主張賠償責任由於不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提出的,同時也不是針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提出的,因此不應適用2000年和2003年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但是追索校方承擔賠償責任仍存在著制度性的障礙。』張帥說。
教育部於2002年9月1日頒布施行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四條卻規定,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法律角度分析,學校的責任應如何認定似乎又變得很難分辨。教育部頒行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在司法實踐中成了對於學校方的法律責任認定主要障礙之一,以至於現有的判例對學校責任的認定大相徑庭。』
現在,除了傷勢比較嚴重的格格一直在住院外,媛媛等幾個孩子已經轉學,那裡沒有同學知道她們曾經發生的事。
媛媛的父親告訴記者,媛媛的情緒還算穩定。由於離家較遠,媛媛等幾個孩子都寄宿在學校。由於不放心孩子,媛媛的父親過一兩天就會去看看她。
這個33歲的壯年男子,體會了什麼叫一夜白頭。2009年4月22日開庭那天,律師張帥第二次看到他頭上的白發,驚訝得一時無語。
北京師范大學心理學博士夏宇新一直負責為孩子們做心理輔導,她說,『孩子們遭受這樣的創傷已屬不幸,在接下來的日子裡,讓孩子們在平靜中忘掉曾經的傷痛非常重要。每個人都要經歷很多,要引導她們積極地看待以後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