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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工
常撿不能帶上飛機的物品
劉建華還告訴記者,在機場工作的清潔工常常撿一些帶不上飛機的物品回家用的,如水果、化妝品、飲料等等。
隨後,記者采訪了一名梁麗的工友,這位姓楊的清潔工也向記者證實,確實會撿一些沒人要的東西回家,因為清理這些丟棄物也是清潔工的職責。
律師
梁麗行為不應構成盜竊罪
廣東競德律師事務所的司賢利律師目前接手代理了梁麗案。司律師認為梁麗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而且即使梁麗涉嫌構成侵佔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檢察院也應先作出不起訴決定,再由失主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請自訴。
司律師認為,本案中,梁麗作為機場清潔工,看到垃圾箱旁邊無人看管的行李車上,孤零零放著一個舊紙箱,根據當時紙箱所在的場所、位置以及存放狀態等足以讓正常人認為是乘客的遺棄物或遺忘物。梁麗像往常一樣,順手清理走了這個小紙箱。可見,梁麗取走該紙箱的整個過程不屬於『秘密竊取』,也不存在『非法』佔有的目的。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和罪刑法定原則,梁麗行為不構成盜竊罪。
另一方面,司律師認為,在本案中,梁麗知道紙箱內物品價值比較大後拿回家中,盡管存在『非法佔為己有』的嫌疑,但當其工友告訴她事主報警時,她也表示明天上班就交出去;況且當民警找到她時,她也主動把紙箱交給了民警,所以不具有侵佔罪中『拒不交出』的情節。
侵佔罪屬於『告訴纔處理』案件,即使梁麗涉嫌構成侵佔罪,檢察院也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作出不起訴決定,由失主決定是否直接向法院提請自訴。
專家
梁麗案的意義大於許霆案
梁麗案用什麼罪名進行起訴,在法律界引起了極大關注。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吳學斌博士認為梁麗案『是一個可以寫入教科書的經典案例』,其在法律界的意義甚至大於許霆案。
吳教授認為該案的焦點在於如果認為梁麗的行為應該按照盜竊罪來處罰,那麼梁麗完全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這是否違背刑法中罪責刑相一致原則?是否違背了刑法中的責任主義?但是,如果將梁麗的行為不作為犯罪處理,人們朴素的法感情同樣覺得難以接受,特別是她將所撿到的黃金首飾拿回了自己所租住的房子。吳教授認為,梁麗的行為只是涉嫌構成侵佔罪,而不應定為盜竊罪。這可以從3個方面來判斷:
首先,梁麗是否具有盜竊罪的故意?因為按照案發過程,可以看出梁麗以為那個紙箱是他人遺棄物纔拿走的,她也沒有意識到那個紙箱裡面可能裝有的是數額較大的財物,因此梁麗不具有盜竊罪的故意。
其次,對於梁麗事實認識錯誤的行為如何處理?梁麗誤以為紙箱是他人的遺棄物,對於這一事實認識錯誤,刑法中通常的觀點:如果行為人想犯輕罪而事實上犯了重罪,如果這兩個罪同質的話,那麼,也只在輕罪的犯罪內成立犯罪的既遂。因此,當梁麗誤以為是他人遺忘或遺棄的財物,但事實是佔有他人的財物,充其量也只能在侵佔罪的范圍內成立犯罪的既遂,而不可以按照盜竊罪來處罰。
最後,梁麗把這些財物拿回家,是否屬於『拒不交出』情節?一般認為,侵佔罪中的『遺忘物』指物主有意識地將所持財物放在某處,因疏忽而忘記拿走。一般尚未完全脫離物主的控制范圍。刑法只是把非法佔有他人由於一時疏忽而遺忘於特定地方的財物作為犯罪予以懲處。本案中紙箱顯然是王騰業因自己一時疏忽而遺忘在行李車上,並實際上臨時脫離其控制范圍,因此,可以把它理解為遺忘物。梁麗知道紙箱是價值高的物品,顯然不屬於丟棄物後,沒有交公卻拿回家中,可見其主觀上存在非法佔有為目的的意圖。
但侵佔罪構成要件中還要求存在『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情節。如何理解『拒不交出』呢,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被害人或有關機關找行為人索要,而行為人拒不交還,纔屬於刑法上的『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另一種觀點認為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表明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就是屬於侵佔罪中的『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和疑罪從無原則,應采納第一種觀點。
梁麗案與許霆案之比較:
吳教授認為梁麗案比許霆案更有普遍意義,也更具爭議性。梁麗案件與許霆案件性質和考量的基礎不一樣,許霆的案件最終之所以得到減輕的處罰,其試金石在於規范責任論下的期待可能性,人們無法過高地期待許霆在巨額金錢面前采取高尚的自制行為;而梁麗的案件,涉及的是刑法中的責任主義。根據責任主義的觀點,刑罰的輕重應該與行為人的主觀罪過相適應。刑法不可能要求行為人對自己根本無法預見的後果承擔責任。
深圳『女許霆』梁麗
以非法侵佔罪起訴?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5年。
還是以盜竊罪起訴?最高刑期是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爭議焦點
立案一波三折
深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後,以涉嫌盜竊罪把梁麗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認為以盜竊罪起訴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而寶安區檢察院的辦案人員卻傾向於梁麗涉嫌構成盜竊罪。現此案已發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所以,案發至今已經整整5個月,梁麗仍然未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