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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法》『大修』 被拘捕者被判無罪後可獲得國家賠償
  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是否應給予國家賠償?22日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對此規定,判決宣告無罪的被拘留逮捕者可獲國家賠償。
  自從1994年公布實施以來,《國家賠償法》已經走過了15個年頭。有如一個咿呀學語的嬰兒,在歲月的洗禮下逐漸走向成熟與理性。正因為背負著太多的期待與渴求,《國家賠償法》纔會幾易其稿,多次修繕。從被人戲稱為『國家不賠法』到如今的『程序合法也需賠』,這一法規正在變得越來越完備與人性化。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其已經進入了『不惑』之境……【點擊觀看全文
   《國家賠償法》『大修』,推進中國公民權利保障——
  國家賠償范圍拓寬——『程序合法也需賠』、『財產征用受損也可獲賠』擴大了賠償的范圍、邊界。以往的違法歸責,要求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使職權』行為,但其實,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具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權,有些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是並沒有明顯違法,但顯然並不合理,或者即使沒有違法,但也造成了公民的合法權益的損害,對於這些造成的損害,國家理應賠償。【點擊觀看全文
  國家賠償『難度』降低——『增加賠償義務機關舉證責任』提高了獲賠的便利性、降低了索賠獲賠的成本和難度。不僅對羈押機關非法傷害被羈押人的情況起到非常積極的限制作用,同時對羈押機關以消極的方式不對被羈押人自身疾病進行救治的情況也會起到積極的促進。這條規定能更大程度上保護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的合法權益,同時在出現傷害後果時,賠償請求人的利益也更容易得到實現。【點擊觀看全文
   推進中國公民權利保障,為何還有質疑——
  國家給冤獄的始作俑者頂『雷』——國家執法機關中存在的權力濫用和對公民人權的藐視,纔是導致大量冤獄形成的深因。為官者毋需為違法抓捕負任何責任,權力傲慢最易滋生權力濫用,這讓他們往往容易對公民產生惡意推定,輕視民眾人權和尊嚴,『自由裁量權』讓某些法律執行者權力意識膨脹、程序觀念淡薄、無視國法民權,公民稍有觸犯其利益的越線嫌疑,就先拘了再說,若有差池有國家給頂著『雷』。我們有理由擔心,這種局面不改,國家有多少錢也不夠賠!有了國家賠償這個強大的後盾支橕,法律會不會繼續被掌權者強奸?權利會不會繼續被執法者濫用?【點擊觀看全文
  全體納稅人為冤案『買單』——所謂『國家賠償』說到底是納稅人的錢,以此應對每年因誤抓誤判而導致的天文數字的冤假錯案,民生成本未免過於高昂了。尤其是大量冤獄的始作俑者往往是權力濫用和權力傲慢,冤案的相關責任人照樣享受高官厚祿,他們犯的錯卻要由全體納稅人來買單,這豈不是以公民的羊補違法權力的牢?【點擊觀看全文
   如何平息公眾質疑,讓《國家賠償法》更受尊崇——
  賠償標准要提高——單從經濟損失方面來講,如果受害公民平時的日均工資高於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卻按照一個較低的標准予以賠償,是否合理?法定休息日的損失又該怎麼算?僅具象征意義的低標准,不但不足以表達歉意,補償損失,反而可能造成新的傷害。公民權利無價,即便是再高的國家賠償也換不來公民權利和人身自由,也挽回不了對公民權利的侵害和由此造成的損失,何況賠償標准又如此之低。【點擊觀看全文
  賠償程序要改善——請求賠償的多,落實賠償的少,除了不應賠償之外,還有更深層的原因,那就是賠償程序。我國國家賠償法要求賠償機關首先必須確認其存在違法行為,辦錯了案。坊間將此稱為『自證其罪』原則。正因如此,履行賠償的機關難免出現為規避承擔責任而躲避賠償的情形。要想讓國家賠償法『大修』的利好落地,就得改善該法的賠償程序:改變一些部門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的尷尬現狀。【點擊觀看全文
  『合法報復』要避免——如果損害行為是在法律賦予執法者的自由裁量范圍之內,該行為並不違法,卻可能有失正當。從依法治權看權力運行,國家機關行為具有合法性只是底線要求。執法行為還需符合正當性、合理性與比例原則。要想讓國家賠償法『大修』更受尊崇,就要避免不正當、不合理的職務行為得到國家賠償的豁免,消除現行法律留存著的『彈性空間』。避免在『合法』的制度框架內,公權通過種種方式在滿足『程序正義』的情境下,假公濟私,報復與自己過不去的人。【點擊觀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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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1997年到2007年,各級法院系統一共受理了2.5萬多件國家賠償案件,決定給予補償的案件只有8500多件;各級檢察院總共受理了1.7萬多件案件,決定給予賠償的5700多件,給予賠償的案件佔受理案件的一半還不到。
 
  人們對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充滿著期待,但其效果,還需要靜待以觀之。在《國家賠償法》的大修中,既需要重申、明確和細化『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始初衷,還需要警惕以立法的名義背離『賠償』的目的。保障公民權利是國家賠償法的核心問題,它決定了《國家賠償法》的精神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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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編輯:王卿 200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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